造價企業資質取消后“五主體”何去何從?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取消造價資質審批。
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取消,首當其沖影響的是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下簡稱“咨詢企業”)本身,而咨詢企業為適應新形勢做出的改變勢必影響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以下簡稱“造價人員”)和作為委托方的建設行業其他成員(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并且還或多或少的影響工程監理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監理”)的定位和業務范圍。
同時,《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49號〈咨詢企業管理辦法〉》”作為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直接法律依據應當在2021年7月1日同時被廢止(或被根本性修改),甚至《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50號〈造價師管理辦法〉》”)也應有所修改,有鑒于此,相關行政單位對咨詢企業.造價人員的行政監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受到影響到。
綜上,筆者現對于上述五主體就現有狀況.可能影響及專業建議三方面進行簡要分析,以期拋磚引玉,供大家參考:
一、咨詢企業
1.現有狀況
按股東性質,現有咨詢企業主要可分為完全由自然人作為股東的民營性質咨詢企業和存在法人股東的國有性質咨詢企業。按經營規模,現有資詢企業可分為存在分公司或各項目部的大型咨詢企業和由若干團隊組成的中小咨詢企業。
2.可能影響
筆者認為,大型民營性質的咨詢企業可能收到的沖擊最大。鑒于其從承接業務到量后催款往往主要由分公司(或項目部)具體落實,而分公司(或項目部)其實已基本具備小型咨詢企業的組織框架和功能。在取消資質要求的當下,兩者差異僅在于業績成果。之后咨詢企業更多可能由民營中小型咨詢企業占據多數市場,且可能會出現合伙制咨詢企業。而大型咨詢企業可能以法人股東的國有性質咨詢企業占多數。
3.專業建議
咨詢企業需要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以廣大造價人員為企業主力軍,在組織構架上.利益分配等各方面,爭取做到感情留人.事業留人.待遇留人,為造價人員提供公平和諧的工作氛圍。
另外,咨詢企業還必須思考以下幾個問題:在沒有資質要求的情況下如何建立自己的商譽;如何創造和保持核心競爭力;如何通過業績體現自身實力。
二、各級造價人員
1.現有狀況
由于資質和雙“60%”的原因,相當一部分咨詢企業利益團體或決策層并非完全是造價人員,但從事具體業務且占據咨詢企業人員絕大多數則是造價人員。而造價人員主要關注的仍是造價事務。
2.可能影響
由于企業資質的取消,造價人員的綜合能力與咨詢企業的平臺系統的平衡將產生一定變化。越來越多的造價人員可能選擇自主創業,或者回歸(或進入)原小型咨詢企業,從而導致咨詢企業的再一次優勝劣汰。
3.專業建議
在正確理性評價自己綜合能力的基礎上,作出理性選擇。同時,從工程投資角度要求擴大造價人員的綜合責質也很有必要。例如,在懂工程和管理的基礎上,也了解法律和財務,以便從工程投資角度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服務。
三、各類建設單位
1.現有狀況
咨詢企業的業務主要來自建設單位的委托,而建設單位選擇咨詢企業的主要依據是其資質等級.業績情況和經辦團隊。尤其大型企業,在選擇咨詢企業時,資質等級權重通常較大。
2.可能影響
企業資質被取消,導致資質等級不再能夠作為判斷咨詢企業能力的標準。而若咨詢企業的人員同時隨之變動較大,則業績情況的判斷標準也存在動態性。
故,之后選擇咨詢企業,除重視咨詢企業的業績外,更應重視具體承辦業務的團隊情況及團隊成員的能力。
3.專業建議
原則上,應當重新建立選擇咨詢企業的標準。在該標準中,建議首先注重具體團隊及團隊領軍人物的能力,而對業績的關注也應落實在具體團隊中。
在選擇咨詢單位時,固然要注重第三方對其誠信的評價,但更應當關注的是雙方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四、相鄰工程監理
1.現有狀況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工程監理的職責除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實施監督外,還包括代表其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該資金的概念一般大于工程價款和工程造價。但實踐中,資金監督往往會被忽視。
2.可能影響
工程造價企業資質取消后,工程監理將成為工程建設行業內唯一具有企業資質的工程咨詢企業,這可能造成一部分造價人員流向監理公司。而工程監理單位也可能希望趁此機會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納入監理服務范疇。
3.專業建議
如何補全不足,將全過程全方位咨詢理念融入實踐,將資金監督納入服務范圍,真正做到尊重法律.正本清源是監理人必須思考的問題。
而若工程監理真正資金監督納入其服務范圍,培訓一批懂技術.懂經濟.懂法律.懂管理的復合性人才是工程監理的當務之急。
五、相應行政單位
1.現有狀況
行政單位依據《149號〈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對咨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其中包括,咨詢企業資質的審批.對咨詢企業業務活動的監督檢查,要求咨詢企業提供有關文檔等權利,并有權進行撤消資質.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2.可能影響
理論上而言,2021年7月1日之后,《149號〈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的存在將值得商榷,而《50號〈造價師管理辦法〉》也應作相應修改或調整。若確實如此,則行政單位依據《149號〈咨詢企業管理辦法〉》進行的行政監督檢查將喪失一定法律依據。
之后是否需要對咨詢企業進行監督。若需要,如何監督.誰來監督.依據何在都是行政單位應當理性考慮的問題。
3.專業建議
首先應當對《149號〈咨詢企業管理辦法〉》進行明確表態。其次,相應行政單位應當適應變化調整組織結構,并應當及時修改《50號〈造價師管理辦法〉》,以便適用現在的新形勢新情況。
另外,相應行業協會也應當作出一定調整。例如,是否在強調企業會員的前提下,更注重個人會員作用以及提高個人會員的比例。
結語
筆者一直認為,當前工程咨詢業的主要矛盾在于咨詢業執業現狀和咨詢人員個人能力與發包人對委托人(或咨詢人)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綜合服務迫切要求的矛盾。當前工程咨詢業至少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1.無法提供貫穿施工全過程各階段的咨詢服務(例如:招標代理僅停留在發包階段.造價咨詢通常不參與發包等);
2.無法提供提供結合“建筑.經濟.管理.法律”于一體的全方位咨詢意見(例如:招標代理不參與結算.造價咨詢被動接受計價約定等);
3.多主體工程咨詢還存在各單位權責交叉或真空缺位等問題。
上述種種狀況導致現今咨詢業已很難滿足發包人對工程咨詢人“忠誠”和“能力”的進一步要求,也是當前工程咨詢業主要矛盾的根本原因。
筆者一直倡導“單主體”在“全過程”中提供“全方位”工程咨詢,并將之稱為工程咨詢業的“EPC”。希望將來建設咨詢行業能夠通過法律文本將法律.管理和專業在同一框架下形成整體,真正做到“統攬全局.統籌安排.統一管理”。
以上觀點不一定正確,肯定不夠全面,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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