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發文:十一種涉及施工單位的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住建廳發文:十一種涉及施工單位的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安徽省住建廳關于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建法〔2021〕115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司法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陽、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執法局),司法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和告知承諾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司法廳梳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事項及執法活動中經常發生的違法行為,編制《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作為全省普遍適用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依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根據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際需要,對免罰清單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今年,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司法廳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1年)》(附件1)(以下簡稱《免罰清單》),于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判斷,對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得免予處罰。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免罰清單的規定。《免罰清單》中的初次違法,是指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2年內第1次發現該違法行為。
三、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不予處罰。
四、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在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履行告知承諾程序,填寫《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書》(式樣見附件2)。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對符合免罰規定的當事人的教育,督促其認識自身錯誤,增強守法意識,改正違法行為,自覺履行承諾。
五、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執法信息庫,對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在執法信息庫中記錄備查。
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嚴格遵循適用程序,準確把握適用尺度,既要體現執法溫度,又要防止借“免罰清單”消極執法、辦人情案,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和告知承諾制執行中產生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反饋。
聯系人:張其義 聯系方式:0551-62871579
附件:1.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1年)
2.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書式樣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司法廳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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