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工程招標投標中,不得設置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
住建廳:工程招標投標中,不得設置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
7月13日,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確:
招投標相關:
工程招標投標中,不得設置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
閱讀延伸:2021年7月9日,廣州市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通知,其中通知明確:全面取消招投標各類承包商預選庫!
文章詳情:全面取消招投標各類承包商預選庫!北/上/廣/深/杭/渝CA證書將互認!
不得將央企、國企特定企業規模和業績等作為招標門檻限制其他企業平等參與。
不得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規模資產、營業收入等財務性指標。
不得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
除依法限制市場行為的企業外,不得因企業受過行政處罰限制參與招投標;全面清理招標投標環節不合理加分項。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沒有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進行施工招標。
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標。
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相關:
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約定外,原則上審計結論不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建立雙向擔保制度,凡是建設單位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其他相關:
對建設工程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不得變相設置審批、備案等準入條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或變相要求企業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進一步壓縮企業資質審批時限,取消審查意見公示環節,直接公告審批結果,經依法審查合格的及時核發資質證書。
......
文件原文:
藏建市管〔2022〕387號
各地(市)住建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自然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西藏自治區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西藏自治區水利廳
西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022年7月11日
西藏自治區進一步優化建筑業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著力推進“四個創建”、努力做到“四個走在前列”,進一步優化我區建筑業營商環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2022年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22〕24號)有關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優化建筑市場準入機制??
(一)清理市場不當準入限制。全面清理市場準入歧視性政策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堅決取消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標投標等方面的差別化待遇規定。對建設工程企業跨區域承攬業務不得變相設置審批、備案等準入條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或變相要求企業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建立開放透明、公平有序、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不再逐一列出]
(二)優化企業資質審批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資質改革要求,繼續下放一批資質審批權限,統一審查標準,明確審批流程。允許設計和施工單位按規定相互申請相應類別等級的資質。進一步壓縮企業資質審批時限,取消審查意見公示環節,直接公告審批結果,經依法審查合格的及時核發資質證書。[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工程項目審批效能。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數據共享,進一步完善與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多跨協同全流程管理鏈條。推廣工程中介服務超市,開展聯合審圖、竣工聯合驗收,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分類減免審批事項等,完善制度配套文件,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范工程項目交易行為
(四)提高工程交易服務能力。加快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進與行業監管系統對接,做到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行業監管相關信息均應通過數據共享應用,交易平臺不得要求企業重復提供信息,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審批、核準等行政監管職能,不得在交易登記等環節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進行實質性審核,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不得干預工程交易活動正常進行和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加快推進遠程異地評標,暢通網上投訴渠道。做到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工程交易“應進必進”和“平臺之外無交易”,努力實現“文件電子化、標書在線傳、開標不見面、專家異地評、結果快遞送、過程全留痕”目標。[工作專班、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制度規則清理力度。按照“應減則減、能統則統”的原則,對各地(市)保留的招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實行總量控制和增減掛鉤,各縣(區)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類文件。對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做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匯總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在公共資源交易網、自治區級行政監管部門網站公布目錄及全文(或網址鏈接),動態更新,方便市場主體查閱;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工作專班、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研究出臺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全面約束招標代理機構不良行為,強化招標代理機構誠信管理,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工程招標投標中,不得設置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不得將央企、國企特定企業規模和業績等作為招標門檻限制其他企業平等參與;不得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規模資產、營業收入等財務性指標;不得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除依法限制市場行為的企業外,不得因企業受過行政處罰限制參與招投標;全面清理招標投標環節不合理加分項。分類制定評標辦法,最大限度減少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的影響。推動全區評標專家共享、數字證書互認,完善動態監管,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工作專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制定全區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人重點環節責任清單,督促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評標報告審查評估等制度。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沒有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進行施工招標;有資金來源但資金未到位急需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履行資金借墊程序,原則上在未完成投資決策審批前,不得進行施工招標。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不再強制要求進行招標。對“投建營一體化”企業投資項目,除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外,企業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工作專班、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項目施工過程管理
(八)規范施工許可審批管理。進一步推進施工許可與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合并辦理,除自治區指定項目外,自治區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承擔個體工程實體質量監督任務,由施工許可同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他條件。對邊境地區的房屋市政項目具備開工條件的應予施工許可,用地、規劃、拆遷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創新工程監理行業發展。新建房屋市政項目除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監理。建設單位應當通過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購買監理巡查服務等方式,對非強制監理工程項目建設實施管理并履行監理相應法定責任和義務。對于選擇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工程項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監理,其監理法定責任和義務由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企業承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控制項目設計變更。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完成項目前期工作,重點急需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序,提出資金解決渠道,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及內容,嚴禁未批先建。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后原則上不得進行重大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有充分理由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勘察設計文件一經審查合格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嚴禁建設單位以施工單位施工工藝改變、材料設備采購困難等為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建立設計變更責任追究制,對不按程序和規定進行設計變更或故意漏項設計的,依法追究責任。[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鼓勵通過政府購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輔助巡查服務的方式,推進監理、咨詢等企業參與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監管。探索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建筑師負責制”綜合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質量安全風險。推進“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設。加強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建立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的質量追溯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終身責任。[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規范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市場化造價指標指數,促進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同價。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經驗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過程結算;經承發包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復審核。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各地不得通過政投、開投、城投等融資平臺轉嫁建設項目資金風險。推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工程投資實施動態主動控制。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約定外,原則上審計結論不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完成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在規定結算周期內完成結算并支付,對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對有拖欠工程款行為的建設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建立雙向擔保制度,凡是建設單位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財政廳、審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簽訂合同時要按照規定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和撥付日期,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至專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推動工資代發銀行由獨家向多家拓展,鼓勵使用社會保障卡代發工資,進一步提升服務。對按要求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企業,依據相關規定減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監管服務效能?
(十四)提升政務服務便民水平。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一網通辦”“掌上辦”“一次辦”等改革。全面推行網上不見面審批,加快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應用。健全建筑行業公共數據開放機制,方便公眾查詢。不得隨意設置證明事項,探索“無證明化”改革,對企業和群眾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所需證明材料盡量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驗、部門核查、告知承諾制等方式替代。適當放寬崗位證書、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精簡注冊認證環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創新市場監管方式方法。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探索推行“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等模式。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精準監管機制,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免于或減少市場執法檢查,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監管手段,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梳理依法限制建設工程企業市場經營行為和從業人員執業目錄清單,規范行政監管行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確保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發展建筑企業總部經濟。對施工綜合資質企業遷入或分立到我區設立獨立法人資格公司,以及注冊在區內的建筑企業首次獲得施工綜合資質的,鼓勵各地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符合總部經濟建設用地的,依法依規做好用地服務和保障;對遷入的企業高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條件的納入我區住房保障范圍。支持區內企業與大型央企、國企采取聯合體投標等方式參與機場設施、高等級公路、水利電力、綜合管廊等重大項目建設。對我區企業在區外、國(境)外完成的工程業績和取得的獎項,在資質申報、信用評價等方面予以認可和支持。引導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組長組建小微專業作業企業。[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政府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落實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建筑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在符合政策規定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簡化手續,創新建材、工程設備、在建工程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信貸業務。鼓勵對綠色節能建筑、智能化建造、裝配式建設項目提供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股票等融資對接服務。對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和裝配式建筑材料研究、開發、應用的企業或項目符合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按規定落實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建筑業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財政廳、稅務局、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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