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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擬發布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租賃、安裝、使用、監理、總包各方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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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擬發布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明確租賃、安裝、使用、監理、總包各方安全責任

黑龍江省住建廳

關于征求《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我省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范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登記、使用行為,我廳重新起草了《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見,請于2022 年12月30日前以信件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我廳質量安全監督處。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景江西路888號

電子郵箱zlaqjdc@126.com

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杜絕和減少建筑起重機械事故,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37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辦質函[2014]275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租賃、安裝、拆卸、登記、使用、檢驗檢測、評估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安裝、拆卸、登記、使用、檢驗檢測、評估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起重機械應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五條  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省住建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作業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章備案

   第六條 產權(租賃)單位首次使用(出租)前,應當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第七條 設備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備案資料原件進行審核,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符合備案條件的起重機械按照《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規則》(附件1)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附件2)。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在達到報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注銷表”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九條 產權(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應當建立起重機械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并有安全操作規程。

產權(租賃)單位在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出租)前應對起重機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持備案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變更申請表到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原備案機關應當收回原備案證。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原始資料及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第十一條  外省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首次進入本省使用的,必須持產權單位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備案證明等證明文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官方網站查詢結果等相關資料告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

第三章租賃、安裝和拆卸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出租時,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在簽訂的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租賃單位應向承租方提供完整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不合格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十四條 產權(租賃)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檔案不全的起重機械不得出租。起重機械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五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起重機械完好性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八條 安裝單位辦理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使用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審核:

  (一)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二)安裝單位負責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三)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填寫《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單》(附件3),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安裝、拆卸作業時,安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安全警戒區并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安裝、拆卸施工現場,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巡查。使用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協助安裝單位設置警戒區,督促安裝單位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裝、拆卸。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采取巡視形式對安裝單位安裝、拆卸施工實施監理,安裝拆卸起重機械屬于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禁止擅自在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家生產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相關規程、規范、標準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參與驗收各單位責任人均應對驗收結果簽字確認并在驗收記錄上加蓋公章。

  使用單位是工程分包單位而非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作為驗收單位并履行簽字、蓋章手續。

  第二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核審核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核起重機械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監督安裝單位執行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第四章登記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附件4);

  (二)《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附件2);

  (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四)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六)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租賃的起重機械還應提供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登記條件的起重機械,在《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附件4)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或專用章,并在《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附件2)進行使用登記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情形之一的;

  (二) 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三) 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起重機械附著后,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整機檢測,每次檢測完成后出具檢測意見并在達到最大安裝高度后形成總體檢測結論。

  第三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

  (三)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監督檢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二)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二)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六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必須通過資質認定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檢測機構應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起重機械檢測。

外省檢測機構在本省開展檢測業務前或本省檢測機構跨地市開展檢測業務前,應到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測機構資質證明文件備案后方可從事檢驗檢測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省檢測機構在本省應有與其檢測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檢測儀器、設備及授權簽字人、檢測人等人員。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對起重機械檢驗檢測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重要部位進行視頻或照相記錄,該記錄作為原始記錄不得修改、刪除。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前1個工作日應告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住建部門應對檢驗檢測工作進行抽查。

檢驗檢測機構應在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合格后的 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按照規定錄入住建部門起重機械信息監管系統。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進行檢驗檢測,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檢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檢驗規程規則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單臺起重機械檢測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測過程中檢測人員應在檢測原始記錄中如實記錄檢測情況并簽字。

檢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檢測機構負責人簽字。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對檢測結果負責。

檢測人員在檢測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械存在嚴重隱患時,應立即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評估

第三十八條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起重機械應進行安全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安全評估: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塔式起重機、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

2、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塔式起重機、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

3、1250kNm以上(含1250kNm)塔式起重機、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

4、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5、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機。

第三十九條 安全評估可以由產權(租賃)單位委托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組織實施。開展安全評估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具有機械、電氣、無損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檢測儀器設備。

第四十條 安全評估機構應根據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情況、檢查檢測結果等,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189及有關標準要求,對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得出安全評估結論及有效期,并應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一條 起重設備評估合格后,產權(租賃)單位應持評估報告到住建部門辦理備案。安全評估后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唯一性標識,標識應置于重要結構件的明顯部位,產權(租賃)單位應采取措施避免評估標識遭到損壞。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系統開展起重機械設備備案和使用登記工作,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錄入。備案和使用登記機關應當收集、整理、保存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資料,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動態管理臺賬。

產權(租賃)、安裝、拆卸、檢測、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等信息錄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系統。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核查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應當查詢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系統。

第四十四條  有關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和注銷、安裝拆卸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等手續,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相關職責的,相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查處,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或向有權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建筑起重機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產權(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告知該起重機械的備案或登記機關。

第四十五條  在全省推行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機械運行數據信息遠程監控管理,逐步實現全省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機械適時監控全覆蓋,提高預警防控能力,強化源頭控制管理。

鼓勵相關企業對建筑起重機械實施“一體化”管理,即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含頂升、加節、附著)、拆卸、維修、保養等工作由一家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企業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停止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以及發生影響安全使用的災害或其它事件的,應當按規定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和驗收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黑建安[2015]5號)和《關于轉發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黑建安[2008]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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