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應如何處理?
在招投標實踐中,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情形會經常出現。對此情形的處理方式,《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未予明確,國務院不同部門雖有相關規定卻存在一定的差異。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投標人少于三個以及重新招標后仍少于三個的相關規定,整理成如下表格,供參考。
上述法律法規都規定了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除《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及《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外,其他法規都對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做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但存在一定差別。《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與《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不僅規定了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也明確了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但兩者之間的描述存在一定差異,前者明確了“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后者未對此進行規定。《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八條中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是相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而言的,是指法律不強制要求必須招標的項目。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了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也明確了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具體做法,其規定與前述法律法規相比,不僅詳細,而且易于操作執行。《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定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如有兩家投標,招標人可進行兩家開標;如只有一家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可后,招標人可進行談判采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可以進入兩家或一家開標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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