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工作委員工作內容?
一、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的功能
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糾紛調解委員會”)的宗旨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造價糾紛的調解模式,鼓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推進行業自治,促進社會和諧。
糾紛調解委員會作為中立第三方,本著公益性、中立性和專業性的原則,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通過調解員的辨析、斡旋,以不違反法律規定為原則,快速、高效、公正解決工程造價糾紛。
糾紛調解委員會承接并推動工程造價行業調解,受理當事人因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和建設工程相關合同中發生的造價及財產性權益糾紛案件;協助各級人民法院和有關仲裁機構調解造價糾紛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為行業協會、有關部門、機構和當事人提供法律建議,提供造價糾紛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
二、糾紛調解委員的作用
1. 糾紛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業內資深專家組成,既熟悉工程造價方面的專業技術,又熟悉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和行業慣例,在處理工程造價糾紛方面具有專業優勢和豐富經驗,能夠代表和體現行業內的普遍認知。
2.糾紛發生以后,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決定,調解員可由當事人選定,代理人數及身份沒有限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充分尊重當事人合理建議和意見。
3.訴訟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漫長環節,而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同時,在合法的前提下,調解可以不受法律關系、訴訟主體和訴訟請求的限制,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立、審、執的問題,有助于一攬子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糾紛,真正達到案結事了。調解收費相對較低,一般僅為人民法院訴訟收費標準的一半。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除個別案件外訴訟文書需公開上網;但調解文書不對外公開,且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出具的調解書或者司法確認裁定是否上網也要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聲譽和形象。
三、行業調解與訴訟、仲裁的關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訴訟與仲裁只能二者選一,但行業調解與訴訟、仲裁均不沖突。行業調解可以作為糾紛解決的前置程序,在糾紛雙方選擇行業調解后,如達不成調解協議,不影響當事人再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糾紛。目前糾紛調解委員會已與有關仲裁機構達成了戰略合作協議,可以為當事人更好提供調解與仲裁的相互對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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