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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程總承包步入加速發展階段!又一地印發《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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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住建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工作,此后全國各地密集發文大力推廣工程總承包,在經歷了起步階段,摸索階段,我國工程總承包現已進入加速發展階段。

2021年以來,已有山西.濟南.上海.黑龍江.湖北.浙江等多地市發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2021年多地市發文推行工程總承包

2021年以來,已有山西.濟南.上海.黑龍江.湖北.浙江等地先后發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設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2021年1月29日,浙江省住建廳和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4日,湖北省住建廳.湖北省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9日,黑龍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函》,明確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模式已經納入2021年全省住建領域重點目標任務。

官方原文鏈接:

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50130

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住建委發布了《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7日,濟南市住建局.濟南市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實施意見》。明確到2025年,工程總承包模式成為工程建設市場的主要承包方式,全市工程總承包市場基本形成。

近日,山西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的指導意見(第107號)》,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下:

要全面推行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要確保新建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建設比例不低于20%。

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以及應用BIM建造技術的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社會投資項目可以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采購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完成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住建部多次發文,推進工程總承包

2016年5月,住建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93號文件中主要明確了聯合體投標.資質準入.工程總承包商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9號),要求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19號文件主要指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發展組織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培育全過程咨詢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問題。

2017年國家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發布,對總承包相關的承發包管理.合同和結算.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隨后又相繼出臺了針對總承包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詳情如下:

《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1.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

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3.工程總承包單位:

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4.招投標:

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5.項目發包.分包: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

6.關于合同: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

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7.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進入2020年,住建部陸續出臺多個文件,對工程總承包的推廣形成有力支持:

2020年7月,住建部《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統解決方案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統籌建造活動全產業鏈,推動企業以多種形式緊密合作.協同創新,逐步形成以工程總承包企業為核心.相關領先企業深度參與的開放型產業體系。

2020年12月,住建部正式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確:積極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機構,為業主選擇合格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引導企業依法自主分包。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GF-2011-0216)版本同時廢止。

全國各地密集發文,大力推廣工程總承包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陜西等地相繼發布工程總承包的相關政策,重點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設領域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

1.《江蘇省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5號

2.《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

3.《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2020〕第27號

4.《吉林省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通知》

5.吉林省《關于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

6.《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7.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設改革 穩步推行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8.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在裝配式建筑推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的意見 川建行規[2019]2號

9.《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定標辦法》甘建建〔2020〕160號

10.浙江省《關于進一步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浙建〔2021〕2號

11.《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12.《浙江省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試行)》(建建發〔2017〕430號)。官方原文鏈接:

http://new.zmctc.com/zjgcjy/infodetail/?infoid=1265fde1-5b3f-4698-a64a-ff3bd6944127

13.杭州市余杭區《關于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余建〔2018〕128號

14.湖北《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 》 鄂建〔2016〕9號

1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鄂建設規〔2021〕2號

16.河北省住建廳《進一步規范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官方原文鏈接:

http://zfcxjst.hebei.gov.cn/Mobile/zcwj/tfwj/201905/t20190522_247339.html

17.廣東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實施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官方原文鏈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1399119.html

18.廣州市《關于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監管標準的指引(試行)》。官方原文鏈接: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jsgczbglbgs/jgxx/content/post_2574766.html

19.福建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1911/t20191111_5089393.htm

20.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

21.《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22.山東省貫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十條措施。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0/7/14/art_122441_9302311.html

23.《上海市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w.sh.gov.cn/jsgl/20190114/0011-56121.html

24.《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w.sh.gov.cn/jsgl/20180912/0011-26831.html

2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dly/ztbxx/201706/t20170613_4277897.html

26.南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

27.廣西《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通知》。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t.gxzf.gov.cn/wjtz/jzsc/t1557838.shtml

28.《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29.安徽省《關于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官方原文鏈接:

http://dohurd.ah.gov.cn/wjgk/tfwj/54913641.html

30.《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官方原文鏈接:

http://zjt.ln.gov.cn/tfwjx/lzj/202010/t20201015_3989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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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總承包能更好的降低項目成本.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

對于業主而言,若采用EPC等模式,業主只需和一個工程總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數量少,而且合同關系簡單,業主只需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對于承包商而言,業主介入項目的程度比較淺,總承包商活動的機會比較多.空間比較大,有利于調動總包商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總承包商的主觀能動性。有利于承包商保證工程建設各環節的連續性,減少責任盲區,有利于控制項目進度和施工成本,保證業主既定的項目總目標的實現。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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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推進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的指導意見(第107號) 

晉建市規字〔2021〕10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省直有關廳.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我省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升建筑業企業項目組織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參照先進省份經驗,現就推進我省工程總承包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程總承包主要模式及推廣適用范圍

(一)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工程總承包主要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簡稱“EPC”)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簡稱“D-B”)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方式。

(二)重點推廣范圍。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以及應用BIM建造技術的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對社會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二、規范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

(三)工程總承包發包階段。建設單位可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組織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四)工程總承包發包條件。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招標人已依法成立;

2.已辦理土地使用批準手續;

3.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已經取得批準.核準或備案;

4.已獲得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5.工程建設資金簽訂已落實承諾書;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工程總承包招標方式。對于政府和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總承包單位;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采用自主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六)工程總承包單位資格。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八)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推薦按照國家示范文本相關規定執行,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

2.明確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及其他技術標準的內容及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工期.驗收等明確要求;

3.載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如BIM技術.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4.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勵和違約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5.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分包內容的要求,可以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

6.對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7.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投標文件編制期限。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宜少于45日。

(十)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投標文件提出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等應當控制在招標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范圍內。評審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文件.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業績和信用.分包方案等。

(十一)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可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條款及格式制訂。

(十二)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形式。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十三)工程總承包暫估價。在工程總承包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達到國家規定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招標人應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暫估價招標的具體安排。

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三、完善工程總承包管理制度

(十四)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全過程咨詢管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后,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實行全過程或分階段項目管理咨詢服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后即可進行招標。擇優選擇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企業,全過程咨詢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系。

(十五)工程總承包項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采購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但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施工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

(十六)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實施工程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性能檢測.試運行.驗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內容的總協調.總集成,督促再發包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加強現場管理,全面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職責。

2.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工程進度等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3.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項目團隊。應當配備項目經理.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施工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擔任與擬建項目類似的工程業績經歷主要項目管理人員。

(十七)工程總承包項目風險管理。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1.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2.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3.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設備.人工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總承包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4.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工程擔保.保險等手段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十八)工程總承包費用或投標報價范圍。工程總承包費用或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范圍或工程總承包工作內容,包括相應工程的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缺陷責任期維修費.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保險費等。

(十九)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工程總承包招標核準備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施工許可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應以建設單位為主體辦理。

(二十)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完成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次性或分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上述相應手續時,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作為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的條件。可以提交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作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二十二)工程總承包項目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工程總承包單位共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的設計.施工等方面內容,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并向建設單位移交全套工程技術和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當工程總承包企業為聯合體時,由聯合體牽頭人負總責。如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應依法同時對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具體分包單位予以責任追究。當工程總承包企業為聯合體時,應依法同時對聯合體中的責任單位.以及專業分包單位予以責任追究。

建設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違反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不合法要求,導致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二十四)保修責任。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四、切實推進工程總承包工作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加大工程總承包的推進力度。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有利于推行工程總承包的角度出發,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機制,通過試點引領,形成可復制的經驗和模式。要加強與發改.財政.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制約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十六)保證項目落地。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項目中的應用,要全面推行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要確保新建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建設比例不低于20%。要盡快完善工程總承包建設組織實施方式與現行招投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安全監督與施工許可等各環節的配套制度,確保總承包項目順利實施。

(二十七)提升管理水平。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調整和完善組織機構.專業設置.人員結構,形成集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項目管理于一體的工程總承包組織體系。要加強人才培養,造就一支符合工程總承包業務需求的專業人才隊伍。要建立完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標準體系,努力提升企業工程總承包能力和水平。

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的指導意見》(晉建市字〔2018〕341號)廢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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