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政府采購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日前,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2019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對向供應商違規收取、不按時退還、挪用、截留保證金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另外,通知還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作出明確:
鼓勵采購人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不得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標保證金;
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提前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簽訂條件。
據悉,該通知的印發旨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浙江并不是第一個吃螃蟹的省份,早在今年初湖北省就發布“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通知,從政策上來看,逐漸停止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已是大勢所趨。
對于政府取消投標保證金,除了為企業減負的要求外,還有一部分原因是保證金制度的執行較為混亂。例如,對于保證金的收取形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供應商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而在業務實踐中,一些采購人拒絕供應商以保函形式遞交保證金、逾期不退還保證金,甚至出現資金挪用等違法行為。
但,從政策上對保證金制度“一刀切”
真的一勞永逸了嗎?
眾所周知,收取保證金是行業慣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要求供應商遞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以約束供應商的行為,有效杜絕濫竽充數的投標,使其遵守承諾、履行合同。在供應商失信時,采購人還能對其處以不予退還、沒收保證金等處罰措施,對規范供應商行為、凈化投標環境、提高采購效率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保證金在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取消保證金制度,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減輕負擔,激發市場活力,但是若是沒有保證金加以約束,可能會加大投標人盲目投標、圍標串標或放棄中標的幾率,對于政府采購交易活動來說,是弊大于利的。因而需要研究出一些替代手段,以減小取消保證金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影響。
行業專家認為:加快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將供應商納入誠信獎懲體系,嚴懲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是替代保證金制度的有效方法。例如,采購人和供應商還可以就采購活動中的過失、違約進行事先約定,若是供應商存在過失行為,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按約定進行賠償,并將供應商過失行為計入其誠信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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