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開發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充分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積極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加強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服務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一)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人應依法組織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并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等各項規定,招標人在招標計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代表選派、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文件、中標結果等關鍵事項中,要依法嚴格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招標人在招標人代表選派、資格預審結果、中標結果、招標人提出的投訴(舉報)等關鍵事項中,應提交集體決策書面材料。
(二)依法落實招標人自主權。招標人應依法開展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確定資格審查方式與定標方法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三)實施招標計劃公示制度。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按規定在項目首次發布招標公告前,將招標計劃在法定媒介公布,鼓勵更多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提高招標項目的參與度與競爭度。
(四)優化資格審查辦法。鼓勵招標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中采用資格后審方式。
(五)落實資格預審結果通知義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的申請人應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及依據。
(六)規范招標人代表選派。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代表在評標活動中應嚴格遵守評標紀律,客觀公正履職。招標人對招標人代表的選派、履職行為負責。無法派出招標人代表的,應對情況予以說明并承擔相關責任。
(七)大力推行“評定分離”。厘清專家評標和招標人定標的職責定位,招標人自行制定定標規則并確定中標人。資格預審環節可參照使用。
二、規范招投標評審要求
(八)簡化承諾書提交方式。招標人要求投標人(申請人)以承諾書形式提交的各類材料,投標人(申請人)應當在首次遞交文件時“合并承諾一次提交”。
(九)明確類似項目業績認定渠道。施工總承包、監理招標招標人應當明確類似項目業績應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為準,評標(審)委員會在評標(審)時應當據此核查,招標人收到評標(審)報告后應據此核實。
(十)規范類似項目業績設定標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類似項目業績的設定,應當不高于招標項目特征(預計合同額、建設規模等)的80%。
在將類似項目業績設定為量化評審因素時,企業類似項目的滿分業績一般不應超過3個,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館、體育館等工藝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特殊項目還應根據工程實際適當延長年限限制;人員類似項目的滿分業績一般不應超過2個,且不應有年限限制。
(十一)鼓勵采用量化評審標準,降低主觀評審分值。資格預審文件中無法提出明確可量化評審標準的主觀評審項,單項分值不宜超過5分;總分值原則上不超過10分。
(十二)保障招標人決策權。在計算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人)匯總得分時,可以采用去掉評標(審)委員會成員中評標專家(不包含招標人代表)打分中的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計算的算術平均分作為投標人的得分。
(十三)提升投標文件評審質量和評標效率。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優化招標文件標準文本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內容,重點突出質量管理、安全管理、智慧工地等內容,提高評標的科學性與針對性。
招標文件應明確規定,投標人應當針對項目特征自行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國家及地方現有工法規范已有的內容無需重復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篇幅不宜超過150頁;對于技術特別復雜,施工工藝超出國家標準的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篇幅要求可適當放寬,但不宜超過200頁。
(十四)調整商務標和技術標權重。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施工項目,鼓勵實行技術標合格制;對于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技術標的相對權重不得高于30%,商務標的相對權重不得低于70%。其中,商務標部分的投標報價高于評標基準價的,每檔減分一般不宜低于5分;投標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的,每檔減分一般不宜低于3分。
三、加強招標投標過程服務監督
(十五)依法設定資質要求。同一專業承包工程,涉及兩個專業資質的,可以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兩個專業資質或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也可以以施工總承包形式進行招標。涉及三個(含)以上專業資質的,招標人應當以施工總承包方式進行招標。
(十六)優化開標流程。現場開標的,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參加開標會議,也可以要求投標人派本單位其他在職人員參加開標會議;鼓勵招標人采用遠程開標方式。
(十七)全面推行網絡遠程“異地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分散在不同的空間通過網絡獨立完成評標。實現評標活動遠程在線監督功能,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活動進行遠程在線監督。
(十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市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按“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大招投標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有關主體進行整改。
(十九)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中載明招標人項目負責人與內部紀檢監督聯系方式、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信息。
資格預審完成后,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前,向社會公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的商務信息、評審專家姓名;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時,向社會公開所有投標人的商務信息、評標專家姓名、評標報告。
前款所述商務信息包括:企業業績信息,擬派人員業績、資格、工作年限信息等(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除外);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申請人商務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天。
(二十)加大評標(審)過程公開力度。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場所,通過屏幕實時向社會展示評標(審)過程。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在評標見證室對評標(審)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投標人家數過多時,招標人可隨機抽取一定比例投標人進行現場監督。
(二十一)深化招標市場與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投標人在投標階段報送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管理機構、專業工程暫估價、分包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機制等信息分享至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現招投標市場與施工現場的閉環管理。
(二十二)完善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按照職責分工,暢通投訴渠道,依法處理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的情節嚴重及情節特別嚴重的的投訴事項,定期公示投訴處理結果。
(二十三)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按照招投標領域專項治理和掃黑除惡常態化工作的要求,繼續保持和加大對招投標領域亂象的查處力度,對經查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二十四)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增強部門聯動,加強與審計、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機關的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線索通報和共享機制;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或違紀線索的,依法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
四、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管理
(二十五)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體系,依法對在本市執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價和動態監管。
(二十六)強化評標專家監督管理。加強評標活動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完善評標專家信用管理體系,對評標專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將評標專家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進行公示,并通報給評標專家推薦單位。
(二十七)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標投標服務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2〕7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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