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現澆鋼筋混凝土主體結構的施工工期原則上不少于7天一層
北京:現澆鋼筋混凝土主體結構的施工工期原則上不少于7天一層
一、工期應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等合理確定。
二、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壓縮定額工期的,應當明確措施,并承擔趕工增加費。
現澆鋼筋混凝土主體結構的施工工期原則上不少于7天/層。
三、施工工期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包人依據工期定額計算確定定額工期。
(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定額工期和要求工期。要求工期短于定額工期的,按相關規定足額計取趕工增加費。
(三)直接發包的工程,合同工期協商確定,短于定額工期的,足額計取趕工增加費。
(四)壓縮定額工期的相關技術措施應當滿足工程安全、質量管理要求;趕工增加費應當反映工期保障措施所需的合理費用,且不得作為讓利因素。
四、合同應當載明工期以及進度管理的相關要求。
五、合同不得違法約定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順延工期。導致關鍵線路工期延誤的,合同工期應當順延。
六、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順延工期并承擔相應的損失。
七、進度計劃。
八、承包人應當編制一份擬用基準進度計劃,報發包人審批。
九、發包人對更新進度計劃的批準,不影響發包人主張逾期損失賠償和(或)承包人主張工期順延的權利。
十、應當在施工日志、監理日志或者日進度報告中同期記錄施工期間每天的天氣情況、現場管理人員和工人數量、現場實際施工內容、進出場材料和機械設備、現場發生的停窩工事件等主要內容。
十一、工期延誤或窩工降效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相應的工期和(或)費用損失按照5個原則處理。
十二、建設主管部門對合同工期短于定額工期80%的項目實施安全和質量重點監管。
十三、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參照執行。
十四、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關于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工期和規范工期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安全和質量,合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工期,規范工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于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工期和規范工期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7月1日
關于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工期和規范工期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合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工期,規范工期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做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工期,應依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及相關管理規定,合理確定。本指導意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發包人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發包人壓縮定額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應當明確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趕工增加費。
發包人壓縮定額工期超過規定幅度或壓縮原合同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或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對相關技術措施進行合規性和可行性論證。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進度計劃,實施進度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隨意調整工期。
現澆鋼筋混凝土主體結構的施工工期原則上不少于7天/層。
三、施工工期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前,發包人應當依據工期定額計算確定發包工程的定額工期。工期定額缺項或不適用的,發包人應組織專家論證,確定合理工期。
(二)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定額工期和招標人要求工期。招標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額工期的,招標人應當明確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措施,并按相關規定足額計取趕工增加費并在最高投標限價中單獨列出。
投標人應當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合理確定投標工期。招標人要求工期短于定額工期或者投標工期短于招標人要求工期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按期完成并保障工程安全、質量的技術措施,投標工期短于定額工期的幅度超過規定的,相關技術措施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足額計取趕工增加費并應在投標報價中單獨列出。
合同工期應當與中標人的投標工期一致。
(三)未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合同工期由發承包雙方依據定額工期協商確定,短于定額工期的,承包人應當明確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措施并足額計取趕工增加費。
(四)壓縮定額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相關技術措施應當符合工程現場條件并滿足工程安全、質量管理要求;趕工增加費應當切實反映工期保障措施所需的合理費用,且不得作為讓利因素。
四、合同應當載明工期以及進度管理的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日歷天數;
(二)有中間交工要求的,中間交工區段及交工時間;
(三)開工通知及開工日期的確定原則;
(四)進度計劃管理的人員配置要求;
(五)進度計劃的編制要求,包括計算機應用軟件要求;
(六)基準進度計劃編制及確認的程序和期限;
(七)更新進度計劃編制及確認的程序和期限;
(八)同期記錄的形式、內容和確認要求;
(九)確認工期順延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工期應予順延的情形;
(十)工期延誤和干擾事件的責任承擔原則;
(十一)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措施要求。
五、合同不得違法約定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順延工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關鍵線路工期延誤的,合同工期應當予以順延:
(一)發生合同約定的變更。
(二)法律或行政法規發生變化。
(三)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基礎資料。
(四)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監理人遲延檢查和檢驗。
(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六)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
(七)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場地、材料或設備。
(八)發包人原因造成暫估價項目合同遲延訂立或遲延履行。
(九)發包人平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遲延開工或遲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超過合同約定時間。
(十一)保護施工現場發現的文物古跡。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質條件、異常惡劣天氣或者政策性原因導致的停工。
(十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關鍵線路工期延誤的情形。
因前款情形造成工期延誤但發包人不予順延工期的,承包人為保障原工期目標實現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費用損失均應當由發包人承擔且不影響承包人獲得順延工期的權利。
六、監理人或發包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在現場具備開工條件時,及時簽發開工通知并在開工通知上載明開工日期,承包人應當按期開工并組織施工。
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順延工期并承擔相應的損失;發承包雙方應當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工期調整和合同價款調整的金額或其確定方法。
七、進度計劃應當反映進度管理的相關要素,包括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區段工程的開始時間和完成時間,施工次序和方法,施工活動的邏輯關系,主要材料和設備進場時間和數量,管理人員、勞動力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進出場時間和數量,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措施等等。
進度計劃分為基準進度計劃和更新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的基準進度計劃或最新版本的更新進度計劃是發承包雙方調配施工生產資源和實施進度管理的根據。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對承包人報送的各類進度計劃予以修改或審批,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逾期未回應的,視為已批準。
八、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依據投標進度計劃編制一份擬用基準進度計劃,報發包人審批。
未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依據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合同工期時所基于的進度安排編制一份擬用基準進度計劃,報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審批。
九、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根據實際進度情況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對基準進度計劃或者當前版本的更新進度計劃進行更新并報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審批。
發包人對更新進度計劃的批準,不影響發包人主張逾期損失賠償和(或)承包人主張工期順延的權利。
十、發承包雙方和監理人應當在施工日志、監理日志或者日進度報告中同期記錄施工期間每天的天氣情況、現場管理人員和工人數量、現場實際施工內容、進出場材料和機械設備、現場發生的停窩工事件等主要內容。以施工日志、監理日志等作為進度管理同期記錄的,可以輔以必要的影像資料,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施工日志、監理日志和相關影像資料,匯總形成周進度報告。
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進度報告內容、格式、方式和期限等編制進度報告并報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簽認,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應當在收到進度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簽認,合同可約定逾期未簽認的視同認可。
十一、工期延誤或窩工降效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相應的工期和(或)費用損失可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出工期順延和費用損失申請,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相應的順延工期和承擔費用損失。
(二)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據實際影響情況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出工期順延和(或)費用損失申請,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相應的順延工期和(或)承擔費用損失。
(三)發承包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窩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據實際影響情況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出工期順延和(或)費用損失申請,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并按過錯責任分擔工期和(或)費用損失;責任劃分不清的,以主導原因為主承擔工期和(或)費用損失。
(四)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窩工降效的,在不影響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承包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趕工措施,確保工程按期竣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發包人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根據相應的更新進度計劃實施進度管理。
(五)非發承包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窩工降效的,承包人可根據實際影響情況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出工期順延和(或)費用損失申請,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給予順延工期,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公平原則分擔費用損失。
十二、監理人發現發包人或承包人任意壓縮合同工期或者未嚴格落實保障工程安全、質量和工期的技術措施的,應當督促責任人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合同工期短于定額工期80%(不含)的工程項目實施安全和質量重點監管。
十三、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其施工工期的確定與管理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十四、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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