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告訴你:什么樣的工程簽證才有效?
1、法定代表人的簽證,應認定有效
法定代表人作為代表法人行駛職權的負責人,其做出的簽證應當依法確認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做出簽證,其代表行為仍應確認有效。
實踐中,對于一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簽證,雙方當事人較少發生爭議,即便該方當事人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簽證管理制度授予的權限為由提出異議,法院仍基本持認定此類簽證有效的觀點。但這樣能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簽證,是少之又少。
2、現場代表的簽證,原則上應認定有效
發包人現場代表、承包人項目經理所做出的簽證,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明知該人員無相應權限。
案例1:采購代理機構合同中已有《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場簽證管理辦法》,無《乙供物料限價管理辦法》,代表工程《某裝飾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中甲方代表為趙某,法定代表人為李某。
主要爭議:鍍鋅鋼管、腳手架認價單中甲方代表趙某已簽字認可,此份認價單是否有法律效力?
觀點:材料認價單上有甲方代表趙某簽字。除法定代表人外,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材料認價類單據有效簽字人,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9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此應視為甲方代表簽字的材料認價單有效。
但進一步分析,依據合同附件一《現場簽證管理辦法》對簽證的定義可以確認該事項屬于簽證。“施工過程中,凡是發生可能引起合同額變化,且不屬于設計變更范圍的事項”。此類價格(材料價格或綜合單價)變化引起合同額變化,實質上是一種對價格的簽證確認,定義上符合《現場簽證管理辦法》的約定。
而《現場簽證管理辦法》中明確約定了簽證辦理流程及有效簽字人且明確終審人為集團分管成本副總裁。可以認為“該當事人(甲方)有證據證明相對方(乙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甲方代表趙某)沒有代理權”,因此可以認為材料認價單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甲方有權利合法審核該單價。
案例2:采購代理機構合同中有《乙供物料限價管理辦法》,代表工程:某酒店客房精裝工程,合同中甲方代表為趙某,法定代表人為李某。
主要爭議:按照采購代理機構《乙供物料限價管理辦法》相應材料認價單終審人為集團分管成本副總裁,但實際目前所有認價單均只審批到合同中的甲方代表趙某及項目公司總經理。
觀點:合同附件《乙供物料限價管理辦法》第2.2條市場詢價方式的限價審批中規定:整個項目或者分期開發的項目單項材料/設備總金額在15萬元(含)以下由地產集團成本總監終審;整個項目或者分期開發的項目單項材料/設備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上由地產集團分管成本副總裁終審。
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以認為,目前材料認價單對外或對施工單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這也就意味著,作為開發商成本人員,我們在區域或者集團層面的二審可以對認價單進行再次審核。施工單位所說,甲方代表已經簽字就已經生效,再次審核是違背合同的事情的這類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3、其他人員的簽證,原則上不應認定有效
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簽證,原則上不應認定有效,除非對方有證據證明該人員具有相應權限,這類問題在我們工作中遇到的比較少,因為有相關的附件約定有效簽字人,甲方給定的簽證表格中也已需要簽字的對應崗位。
如果遇到的合同有些還是發生了類似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對方應當盡到合理的核實義務,核實清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授權。因此,在施工合同對此類人員的簽證權限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其所作出的簽證一般不應認定有效。
但若對方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具有相應權限的,則對該工作人員的簽證仍可基于職務行為理應認定有效。例如,施工方提供證據證明甲方工作人員張某具有核定本工程簽證的權限(比如,張某多次在本工程上代表甲方進行審核并簽字確認工程量),則該人員在其相應權限范圍內所作的簽證,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同樣的,若甲方提供證據證明乙方人工作人員李某具有簽收工程材料的權限(比如,李某在承包人項目部管理人員名單上的職務為材料員并多次在甲供材料簽收單上簽字確認),則該人員在其相應權限(簽收工程材料)范圍內所作的簽證,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4、監理方對工期、質量、工程量等事實簽證,原則上有效
工程監理人員對工期、質量、工程量等事實所作的簽證,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
工程實踐中,監理人員通常負責審核已完成工作量、審查批準施工組織設計(含進度計劃)、校驗工程質量等,但涉及工程價款的洽商、變更、調整等經濟決策的,通常由發包人直接處理。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隊監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監理人員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作約定的除外。本條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0條的規定。
案例3、采購代理機構總監代表在工程量簽證單上簽字,能夠證明變更、簽證項目的實際發生,變更、簽證的工程量應予認定,發包人主張其超越權限簽證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采購代理機構號:(2014)民一終字第69號
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馮永貴系監理單位指派的總監代表,雙方有爭議的工程簽證單均系馮永貴簽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的規定,馮永貴作為總監代表,又是現場唯一監理,其在工程簽證單上的簽字,是對本案建設工程現場施工情況的真實反映。
因此,其簽署的工程簽證單能夠證明變更、簽證項目的實際發生,變更、簽證的工作量應當予以認定。一審判決以簽證單上無監理單位簽章,隆豪公司不予認可,總監理工程師不知情為由,認定上述簽證單是馮永貴超越權限的個人行為,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于事實不符,于法律無據,予以糾正。
采購代理機構工程簽證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未經核實隨意簽證。有的工程項目的業主代表缺乏造價控制意識,對簽證工作不負責任,往往不經核實隨意簽證,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虛假簽證。在現場簽證中存在著不正之風,如施予好處就辦事,切以少簽多、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沒好處就放著不辦,或故意刁難,以致出現行賄受賄現象。
3、簽證不及時。時間是簽證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簽證準確度的基礎。這就要求雙方代表就當時在工程現場實際發生的事情進行準確測量、描述,并辦理簽證手續。但有的業主現場代表不負責任,當時不辦理,口頭答應,事后靠追記補辦,甚至在結算審計過程中還在補辦簽證手續。這樣只可能導致現場發生的具體情況會議不清,補寫的簽證單與實際發生的條件不符,數據不準,特別是對于那些隱蔽工程發生時沒有及時辦理簽證,到竣工決算時再履行補簽手續,容易引起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糾紛。
4、不按實際工程量簽證。有的施工單位為了虛增工程量,對那些因變更而減少的分項工程故意漏簽。而對那些隱蔽工程簽證,施工單位利用其隱蔽性,多計工程量。
5、騙取簽證。有些業主沒有配備專業工程投資控制人員,不了解工程造價方面的有關規定,個別施工單位就采取欺騙的手段,故意誘導其誤簽。
6、簽證不規范。現場簽證一般需要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三方共同簽字,現場簽證的內容也應該具體明確、便于計量。但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諸多問題,有的現場簽證缺少一方甚至兩方的簽字,簽證內容也往往存在較多缺項,給工程結算工資帶來一定的困難。
采購代理機構工程簽證的原則
1、采購代理機構、準確計算原則:如工程量簽證要盡可能做到詳細、準確計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確計算工程量套綜合單價(或定額單價)的內容,一般只能簽工程量而不能簽人工工日和機械臺班數量。
2、采購代理機構、實事求是原則:如無法套用綜合單價(或定額單價)計算工程量的內容,可只簽所發生的人工工日或機械臺班數量,但應嚴格把握,實際發生多少簽多少,不得將其他因素考慮進去以增大數量進行補償。
3、采購代理機構、及時處理原則:現場簽證不論是承包商,還是業主均應抓緊時間及時處理,以免由于時過境遷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且可避免現場簽證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現象產生。
4、采購代理機構、避免重復原則:在辦理簽證時,必須注意簽證單上的內容與合同承諾、設計圖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預算定額計價、工程量清單計價等所包含的內容是否有重復,對重復項目內容不得再計算簽證費用。
5、采購代理機構、廢料回收原則:因現場簽證中許多是障礙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發生的材料或設備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應簽明回收單位,并由回收單位出具證明。
6、采購代理機構、現場跟蹤原則:為了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投資,凡是費用數額較大(具體額度由業主根據工程大小確定)的簽證,在費用發生之前,承包商應與現場監理人員及造價審核人員一同到現場察看。
7、采購代理機構、授權適度原則:分清簽證權限,加強簽證管理,簽證必須由誰來簽認,誰簽認才有效,什么樣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項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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