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不得將投標人“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
日前,國家發改委和市監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
明確招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
1、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
(1)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
(2)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
(3)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
2、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證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
文件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
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廳、委)、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依法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破除招標投標領域各種隱性壁壘和不合理門檻,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資質資格的審查標準
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經營范圍由其章程確定,并依法按照相關標準辦理經營范圍登記,以向社會公示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不得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加分或者中標條件,不得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認定其投標無效。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證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
二、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會同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引導和監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實施常態化的隨機抽查,嚴厲打擊各種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的行為。加強改革創新,分領域探索簡化淡化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要求,逐步建立以業績、信用、履約能力為核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制度。加快全面推廣電子招標投標,推進招標投標信息資源互聯共享,為改革提供堅實支撐。
三、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做好企業登記工作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穩步推動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工作,使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目錄辦理相關業務,提高經營范圍登記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做好對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說明和服務。要積極做好與各相關部門行政許可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各相關部門合理規范使用企業經營范圍信息,減少對企業經營范圍的行政強制性要求、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推動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標投標領域的應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四、形成各部門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以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為契機,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內容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部門、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以及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將妨害公平競爭行為作為招標投標日常監管重點,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銜接,建立投訴舉報線索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招標投標營商環境。
關于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參加招標投標的,相關工作要求參照此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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