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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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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廣東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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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2023〕9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是指使用省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限額以下的裝修和修繕項目、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平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省級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省人民政府加強對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的統籌、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省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統籌安排使用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和績效目標合理性等,對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省級和省級以下政府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明確各類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部門。

第十五條 對屬于省級政府審批權限的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決策建設的項目,納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的項目,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對部分改擴建項目和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具體項目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經認定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報請省政府同意先行建設,事后據實審批項目投資概算,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

對屬于市、縣(市、區)政府審批權限的政府投資項目,其簡化的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國家對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省級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用地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查政府投資項目時,對涉及省級政府投資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可以用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意見方式替代,項目單位可不再提供省級政府投資資金落實的證明文件。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回復。其中,對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初審后征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

項目審批部門需要委托評估或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省本級(包括省直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省屬企業)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使用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的市、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納入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編制范圍。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與省級預算相銜接,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編制:

(一)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印發關于編制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通知,規定編報范圍、編報流程、編制內容和報送時限等要求。

(二)省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省級政府投資需求計劃建議。

(三)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籌研究省有關部門報送的需求計劃建議,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審核項目建設進度、投資資金需求,結合當年度財力狀況等因素,形成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

(四)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預算安排情況通過預算“一下”控制數告知省有關部門,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結合預算“一下”控制數、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進度,修改完善本部門的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初步草案,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五)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形成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建議,聯合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三條 列入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分為實施項目和儲備項目。

前款所稱實施項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擬安排省級政府投資資金的新開工及續建項目。

前款所稱儲備項目,是指符合省級政府投資資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暫不具備省級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條件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列入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實施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資金安排方式及資金來源等事項,且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第二十五條 省委、省政府明確支持的項目,以及納入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的項目,且當年度內能夠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為儲備項目。儲備項目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項目單位應當加快推進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轉為實施項目。當年度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總額在執行中有調增時,應當優先安排進度快且仍有資金需求的實施項目和條件成熟的儲備項目

第二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批準后,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省級政府投資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年度投資總額調整或項目增減等確需調整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涉及省級預算調整的,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省級財政預算和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辦理省級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前款所稱較大變更,其范圍的界定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的,項目單位可以向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并附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申請進行嚴格審核,按照規定程序批準概算調整。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約管理,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 省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監督檢查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八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資金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省級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省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省級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省級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省級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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