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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住建廳: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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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1)(1).jpg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我局起草了《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和建議,具體安排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的時間

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16日

二、公眾提出意見和建議的途徑

(一)登錄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http://zfcj.gz.gov.cn/),通過網站上的互動交流專欄調查征集欄目提交。

(二)郵寄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1號市政府大院3號樓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處(郵政編碼:510030)。

(三)電子郵箱:maike@gz.gov.cn。

提交意見和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20

附件

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切實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自覺和責任自覺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施工許可的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含綜合管廊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安全生產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工程含綜合管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施工圖紙應通過施工圖審查,建設過程中應按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單位應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規模、技術難度等因素,配備專門工作力量,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未按配備專門工作力量的,建設單位不得發包

對單個項目建筑面積5萬平米以下的新開工項目,應配備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5萬平米-15萬平米的應配備至少1名專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15萬平米以上的應配備至少2名專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及兼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書面任命。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取得工程建筑施工管理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三)取得安全工程相關學歷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對項目進行安全管理工作,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首要責任。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得低于第五條要求。建設單位應當與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中專項約定安全管理職責,必要時對其開展檢查和考核。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項目安全管理情況。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全過程和全員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承諾事項,組織參建各方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并不限于: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及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撥付與監督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除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應急管理與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涉水)工程的有關資料,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對上述資料進行現場復核;臨近建筑物、管線設施、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應組織施工單位編制專項保護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保護工作,工程勘察、基坑監測或施工前,通過廣州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會簽管線權屬單位,并在開工前在廣州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發布開工告知信息;牽頭組織施工單位或勘察單位、監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編制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并與施工單位或勘察單位、監測單位、管線權屬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必要時督促施工單位組織專家、管線權屬單位對保護方案進行評審;牽頭協調管線權屬單位、勘察單位、監測單位、施工單位,建立工作對接配合機制。工程建設可能對管線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通知管線權屬單位做好管線設施的現場監護工作。

在改建改造項目中,對大型的拆除工程,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建設單位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與相關參建單位簽訂的安全管理合同條款,監管項目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安全管理履行情況,做好參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協調工作,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參建單位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罰。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所有專業承包單位應納入總承包單位管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專業承包單位不服從總包管理的,總包單位有權采取處罰、責令停工整改、提請建設單位暫停撥付工程款等措施。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并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無故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

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合同工期,因建設單位隨意壓縮合同工期,或違章指揮趕工造成工程項目出現安全隱患及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供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建設過程中有調整的應及時上報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保障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期和費用。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論證。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環節,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并將其在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與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切實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時段提級管控的要求推進工程建設。

建設單位在接到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報告后,應當督促監理單位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監理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于按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接到監測單位關于監測結果異常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安全負首要責任。各項目應建立安全管理架構,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工程建設第一責任人,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負總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每周至少牽頭組織開展1次安全生產巡查檢查,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每月至少組織召開1次安全生產專題分析會;建立各參建單位人員履責情況考核機制。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各參建單位按要求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上傳相關監測、檢測、安全管理等數據信息。

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在基坑工程與主體工程施工銜接階段,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兩個施工單位簽定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開展工作交接和場地移交,確保安全平穩過渡。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牽頭建立房屋建筑工程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健全與項目屬地相關部門及管線產權單位的應急聯絡機制、應急措施,并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各類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演練。

建設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處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要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設計責任,應當分別在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保證各類既有管線、設施和周邊區域建()筑物安全的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房屋建筑工程和特殊結構的房屋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勘察單位開展室外作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區域建物的安全。因措施不當,導致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區域建筑物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勘察單位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施工勘察。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履行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配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人員履責情況進行考核。按規定審核各相關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等并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專項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實行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應常駐施工現場,每周向建設單位及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上報監理周報,如有重大安全隱患,應反映到監理周報中,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單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監督管控。

監理單位應參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組織方案論證專家從市科技中心專家庫聘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到工地現場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專家、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名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措施費施工臺賬進行監管,核對相關票據,跟進專款專用的落實情況;

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安全措施費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撤離作業人員,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向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專業分包單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常駐現場。項目負責人應每周應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各分包單位應按規定要求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納入統一管理,同時建立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人員履責情況考核機制。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要求佩戴安全生產檢查記錄儀進行巡查并填寫安全日志

房屋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建立項目安全部門合署辦公機制,牽頭成立項目聯合安全管理部門成員由總承包單位的項目安全負責人、安全員及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安全員組成。總承包單位項目安全負責人負責對項目聯合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安全員應服從總承包單位項目安全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項目聯合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各成員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及后續施工過程中辨識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施工進度及時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機械設備、高處作業平臺等重大危險源,應落實安全風險評估,按節點制定專項方案,組織專家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并按專家論證報告落實整改,落實危險源施工現場公示和超前防護措施。

在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隨意更改;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現場監督;對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護體系的位移、變形等進行觀測。

第二十一條 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基坑工程與主體工程施工單位不同的,主體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進場后,要嚴格履行總承包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架構和體系,與基坑施工單位進行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安全管理交底、現場工作界面劃定、項目場地和臨時設施移交、各類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驗收和移交等;要簽定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范圍及職責,將基坑工程納入主體工程總承包統一管理,加強基坑和主體施工過渡階段的安全統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應當按照規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周邊危險區域及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禁止非施工作業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遇大風、暴雨、臺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加強對危險部位的邋查、檢查,并采取安全措施。高溫酷熱及臺風天氣時,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以及工程作業基本完工尚未竣工驗收的,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做好現場保護,加強邋查,及時處置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制定專項的安全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落實到位,實行專款專用。安全措施費與工程進度款分開單獨申請支付,接受檢查。確因必要而增加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經申報審核程序同意后,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現場所有分包單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建立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履約能力管理考核機制。督促分包單位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整改;督查分包單位項目人員的到位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報備情況等。對分包單位存在屢禁不止的管理問題、對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施工單位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工人,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十六條 專業分包單位應編制其承包工程的專項方案,建立滿足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人員架構,強化每日班前教育,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安全檢查制度,負責施工范圍內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安全隱患的整改,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單位應強化每日班前教育,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落實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安全檢查制度,建立班組檢查制度。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安全檢測活動,并對檢測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安全類檢測結果納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并接受監管。

第二十九條 監測單位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高邊坡等支護體系安全監測活動的監測機構應獲得相應勘察資質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且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涵蓋相應監測項目和參數;監測設備應具備“數據不落地”傳輸功能,實時發送數據至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應嚴格按照監測規范及監測方案進行監測,確保采集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定期對監測儀器進行檢定與維護,確保監測系統的穩定性。監測數據報警時,應及時報告各參建單位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依照有關規定配齊具有相關專業和相應業務能力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保障必要的安全監管經費和實施監督檢查的設備、儀器。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按“一崗雙責,黨政同責”要求負責安全生產監管,每個監管項目應安排2名或以上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管,制定監督計劃,對重要節點驗收的組織、程序等進行監督。安全監管檢查應利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執法檢查記錄儀等輔助手段,加強對監督項目各方主體責任單位履職行為和信息監管平臺使用的監督管理,限時完成整改閉合跟蹤管理,鼓勵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和行業專家協助。

第三十一條 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風險分級分類的原則,實行差異化管理。對存在重大風險、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能力弱的企業及項目,實行重點監控。建立動態的重點監控企業和從業人員名單,應作為項目檢查執法和日常監督的重點,加大抽查頻次和監督指導力度。項目發生安全生產突發事件,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督促指導項目及時排險,對本單位技術力量無法保證安全的或整改不力無法消除隱患的,應及時上報至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按《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隱患識別圖集》、《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規程》(DB 4401/T210)推進項目綠色施工和施工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提升城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范化、標準化水平,改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

第三十三條 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建立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使用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購買情況抽查制度;強化對工程安全設施的質量、關鍵安全生產節點以及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運用較多部位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建筑工程項目各方主體的警示約談、通報及掛牌督辦機制;對管理中發現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開工建設的項目,應告知鎮街或綜合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安全管理情況應用于安全量化評價。對安全生產管理表現優秀的參建單位、項目及相關人員給予表彰;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各方主體責任單位進行依法處罰、通報批評央企、國企通報至國資委或上級單位警示約談。建立責任人員“黑名單”,對存在違法違規、現場管理嚴重失職、拒不執行安全整改要求等行為的相關人員,經核實不具備履職能力的,限制其在廣州參與工程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粵建規范〔2019〕2號要求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設各方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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