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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住建局:關于印發《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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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辦法》的通知.jpg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經開區建設局,市建設工程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下載: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辦法.doc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2日

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政策,指導全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活動。市建設工程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活動等建筑市場行為的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分包活動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內控、自查制度和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制度,通過加強合同管理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保障體系及發包、承包和分包管理責任,嚴格審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資質、信譽和業績;督促承包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單位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六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項目的施工發包、承包和分包活動的監理工作,發現承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建設單位;制止無效的,應及時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章 發包管理

第八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或工程總承包),禁止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肢解發包;除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擬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號)的規定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研究提出采用工程總承包(EPC)建設管理模式,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后,方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

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或者政府投資的無需初步設計審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原則上在勘察、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使用功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投資規模等不明晰、不具備工程總承包發包條件的項目,不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發包。

第十條 大型及以上或技術復雜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其資格預審文件(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辦法以及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方式的理由等)、招標文件(包括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和定標方法等)應經建設單位及招標人黨委(黨組)或董事會(僅適用于董事長由黨委書記兼任的董事會)集體決策;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招標人應按照《關于在全省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中推進“評定分離”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蘇建規字〔2023〕2號)的規定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中招標人單位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不具備組建定標委員會條件的,其招標項目不得采用“評定分離”方式。

第十一條 總承包發包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專業工程暫估價形式計入工程造價。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以下簡稱暫估價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或者屬于可以合并進行招標的項目且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共同招標。建設單位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暫估價專業工程招標的招標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標范圍、總承包服務范圍、總承包服務費計取方式、施工現場管理責任等。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暫估價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共同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責任、人工費和工程款支付方式。暫估價專業工程費用由暫估價專業工程分包單位自行申報,經總承包單位審核確認后,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暫估價專業工程分包單位。

除暫估價以外的總承包其他內容,由總承包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建設單位不得另行單獨發包,嚴禁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供應商。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按專業工程類別和相應要求組織招標,并按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標段,但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確因工程管理需要,建設單位最多可以將三個資質類別的專業工程的施工項目納入一個招標標段,但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專業工程不得再進行專業工程分包。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不得專業分包、允許專業分包的專業工程類別、范圍和允許分包合同總額占工程總價的最高比例(最高比例的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不大于40%,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大于30%,具體比例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列明擬分包項目名稱、范圍、與資格條件相關的規模指標、合同估算價以及企業資格條件等。專業工程分包單位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視為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應當作無效投標予以否決。對于允許專業分包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一般應將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合理性作為評審因素之一,在招標投標階段進行嚴格評審。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依據建設單位、承包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政策為承包合同價款的2%—10%,同時不得少于履約保證金金額。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現金形式,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單形式的,保函、保單應當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擔保。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未按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啟動工程款支付擔保進行索賠。承包合同和擔保條款中應明確因支付擔保索賠取得的款項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足額資金支付農民工工資。擔保有效期屆滿前,因擔保金額被索賠等原因導致擔保金額不足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應當于索賠完成后30日內,按規定補足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和承包單位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合同主要條款、項目負責人與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等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主要內容)的其他協議。建設單位應落實標后履約管理責任,按照招標文件、承包單位的投標文件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承包單位履約情況和關鍵崗位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的管理和考核評價工作,督促承包單位按照投標承諾派駐項目管理機構到崗履職。中標單位進場前,監理單位應對照投標承諾派駐項目管理機構人員清單予以實名核對,并報建設單位確認后方可進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按規定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不得要求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如壓縮工期,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趕工措施費的計取方法和標準。壓縮工期超過定額工期30%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采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壓縮工期超過定額工期30%且未組織專家論證并采取相應的技術經濟措施的,視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開設專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監管賬戶,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銀行三方簽訂監管協議;開戶銀行負責配合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提供賬戶資金收支和資金流向情況;建設單位負責監督專款專用,配備專業人員定期檢查監管賬戶資金收支和資金流向,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存在資金被挪用、違規支取等問題的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條 承包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以及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條件,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承包單位不得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承包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

第十九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工程總承包項目主體設計和主體結構施工;以聯合體形式承接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體各方應當按照聯合體協議和總承包合同約定分別自行完成主體設計和主體結構施工。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項目的全部設計和施工業務肢解后發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將主體設計或者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條 承包單位在建筑市場活動中,應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誠信參與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組織和參與任何圍標串標活動;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與其他投標人共用電腦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承包單位在建筑市場活動中存在《無錫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考核實施辦法》規定的異常情況的,按相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如經調查認定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存在異常情況的承包單位和項目,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對承包單位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并將相關線索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承包單位應全面履行合同,按照投標承諾和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有關規定派駐項目管理機構到崗履職,除不可抗力外,中標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變更后項目負責人條件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包括執業資格、職稱、業績以及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視為建設單位、承包單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現場實際需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構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通過加強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檢查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保障體系。檢查類型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定期檢查以及不定期抽查等。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與隱患,總承包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在限定的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持續跟蹤復查,確保所有問題均得到有效解決并形成閉環管理。

第五章 專業工程分包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有權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承包合同約定,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總承包單位擬分包的專業工程應當符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承包合同的規定,招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業工程,以及投標文件中承諾自行完成所有工程或者不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不能進行專業分包。

第二十四條 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資質等級應當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對承包工程范圍的相關規定;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和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將專業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報請監理單位審核。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施工合同約定,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資質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報建設單位審批。未實施監理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審核和確認。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專業工程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低于成本價進行分包。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提交分包合同報驗時進行書面解釋和說明,并提供分包單位簽字蓋章的書面承諾,否則視為低于成本價分包。

(一)以明顯低于合理的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承包合同中該項工程造價(包含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全部費用)的規定比例(規定比例的范圍為85%—95%,具體比例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進行分包的;

(三)其他以不合理的價格進行分包的。

總承包單位低于成本價分包的,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督促改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總承包單位低于成本價分包的,予以通報并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單位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總承包單位應當對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單位管理機構人員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日常履約情況進行動態考核,及時制止分包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總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總承包單位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二十九條 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專業工程,不得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除總承包單位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另行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專業工程分包單位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建設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歸集加強建筑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蘇建規字〔2020〕1號)要求做好合同信息歸集工作,及時配合總承包單位在實名制系統錄入分包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落實實名制管理,并納入總承包單位的信用考核。專業工程分包單位申請參加建筑業企業信用考核現場綜合檢查的,其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考核指標以實名制系統考勤數據為準。

第三十條 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對其分包的工程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總承包單位備案。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對分包施工現場安全負責,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因違法違規操作,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兩個以上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在施工開始前,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區域內專業工程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分包單位進場前,應對照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列明的分包單位、項目管理人員清單予以實名核對,對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項目管理組織機構等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報建設單位確認后方可進場。監理單位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通過實名制管理系統完成登記。如需變更人員,應將擬變更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核確認,并完成變更登記。

第六章 勞務作業分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分包單位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并建立勞務分包合同臺賬和勞動用工臺賬。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前,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將勞務分包單位的資質、擬派駐的主要管理人員等情況報請監理單位審核。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施工合同約定,對勞務分包單位資質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并報建設單位備案。未實施監理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審核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 勞務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業務。嚴禁個人承接勞務作業。勞務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不得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三十四條 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勞務分包單位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勞務作業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勞務作業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務作業的管理,建立勞務分包合同臺賬,落實實名制管理。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按規定對勞務作業情況開展檢查。

(二)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規范勞動合同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代發制度,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勞務作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應當與直接招用的勞務作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推行勞動用工電子合同,提高合同簽訂效率,確保合同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勞務分包單位應當配合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五)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月足額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人身安全。

第七章 行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備存分包合同、勞務合同,監督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進場、實名制信息登記和履行合同。發現實際施工的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與相應合同載明的不一致,或者未在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信息,或者登記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督促總承包單位限期整改完善。

第三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登記考勤制度,建立動態用工管理臺賬,實行總承包代發工資制度。當出現分包單位的人員投訴、討薪等涉及合理訴求問題時,總承包單位督促分包單位及時核實確認工資金額并委托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分包單位拒不配合支付的,由總承包單位直接支付相關費用,并在支付分包單位工程款時扣除相應款項。如總承包單位未能及時支付的,由建設單位從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總承包單位工程款時扣除相應款項。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通報,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落實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制度的;

(二)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文件和承包單位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的;

(四)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四十條 禁止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進行轉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承包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分包單位施工的范圍是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總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勞務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第四十一條 禁止單位或個人掛靠承接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接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接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第四十二條 禁止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七)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專業工程分包外,承包單位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四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發承包和分包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告示牌,公布分包單位信息(分包單位名稱和資質等級)、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國有資金項目)的聯系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指定分包和承包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均可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國有資金項目)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轉辦線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處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發包、承包和分包行為監管職責,對所轄項目全覆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總、分包單位按要求做好合同信息歸集、實名制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工作。對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和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或未落實民工工資實名制管理等違法行為問題線索的,視具體情節依法依規采取責令整改、信用懲戒、立案查處、通報曝光等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建筑市場“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全市范圍內工程項目的發包、承包和分包行為進行抽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告知項目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監督建議。對提出整改的,要持續跟蹤落實,確保問題整改到位,形成監管閉環;對立案查處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并計入企業信用評價不良信息,予以信用扣分;對典型案件,要通過住建局官網等渠道予以通報曝光。

第四十六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開展對各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的督導檢查,對監管工作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實的地區進行提醒或約談。

第四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人社、審計、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作,推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形成打擊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工作合力。多渠道收集問題線索,提升“三書一函”辦理質效,及時發現問題隱患,補齊監管漏洞,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將總承包范圍內的暫估價專業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勞務作業企業完成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本單位人員等術語含義如下:

建設單位,是指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總承包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專業承包單位,是指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與建設單位簽署正式合同的專業施工企業。

分包單位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是指從總承包單位分包專業工程或者承接暫估價專業工程的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勞務分包單位,是指從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承接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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