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建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粵建法〔2012〕11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各界人士可通過書面意見反饋或蓋章PDF電子郵件形式提出建議,截止時間:2024年7月26日。
附件: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實現施工工期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工期是指房屋市政工程自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所需的日歷天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確定、控制以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工期的確定與控制應當遵循安全第一、質量優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工期確定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確定與控制負責,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前,應當依據我省現行工期定額計算施工標準工期,并參考類似已完工程的施工工期,充分考慮影響工期的各種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合同施工工期。對技術復雜、施工難度較大的建設項目合同施工工期的確定,還應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因工期定額缺項而無法計算施工標準工期或無類似已完工程的施工工期參考的,應根據工程規模、結構形式、施工工藝、施工季節、施工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合同施工工期。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施工標準工期和合同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
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標準工期80%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報告應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內容,且必須在最高投標限價中單獨開列趕工措施項,按照經過專家論證的技術措施明確投入的工料機等生產要素的數量、使用時間、市場價格足額計算趕工措施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因確定合同施工工期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邀請5名以上(含5名)具有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建設單位可以應專家的要求介紹項目情況或者答疑,但不得參與論證過程,不得干預專家論證。
論證結束后,專家組應當提交書面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由參與論證的專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
第十條 招標文件中不得設定以投標人壓縮合同施工工期作為優先中標條件。投標人應全面評估合同施工工期的風險與影響,在投標文件中專篇提出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的技術保障措施,評標時由評標委員會進行專項評定。
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中載明的合同施工工期不合理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論證材料,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對收到的異議做出答復。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將以下情形作為否決條款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
(一)投標施工工期不符合招標文件施工工期要求的;
(二)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施工進度計劃的,投標人未提供施工進度計劃或提供的施工進度計劃經論證被認為不可行的;
(三)趕工措施費用和趕工措施方案不能對應,或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趕工措施費用和(或)趕工措施方案不合理,且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
第三章 合同約定
第十二條 施工合同應當載明合同施工工期以及進度管理的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施工工期的日歷天數、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存在中間交工的,增加中間交工區段與交工時間;
(二)編制、調整、審核、確認進度計劃的程序、期限、要求;
(三)同期記錄施工現場實際狀況的形式、內容和確認要求;
(四)確認工期順延的程序以及工期應予順延的情形;
(五)發生工期延誤、干擾事件的責任承擔原則、賠償標準、最大賠償額度以及工期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合同施工工期調整以及相應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和方法;
(七)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的技術措施要求。
第四章 工期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在房屋市政工程開工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通告,及時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期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工程開工具備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授權委托實施工程管理的第三方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向施工單位發出開工通知書,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工程不具備開工條件開始作業的,不應計入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 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工期。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要求,合理安排進度計劃,實施進度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并按期完成,未按期完成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單位不能按照計劃組織施工的,應及時采取措施、調整施工進度計劃,并報建設單位批準。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各類進度計劃予以修改或審批,建設單位逾期未回應的,視為已批準。建設單位對進度計劃的批準,不影響建設單位主張逾期損失賠償和(或)施工單位主張工期順延及費用索賠的權利。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總進度計劃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工期進行管理,并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條件。分包人應按分包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應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發生影響分包工程正常施工的情況,總承包單位應及時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應立即采取措施,調整分包工程進度計劃并報總承包單位批準。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施工工期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施工工期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因建設單位自行直接分包工程造成的總承包合同施工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施工合同不得約定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順延工期。發生下列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情形的,合同施工工期應予順延:
(一)發生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變化;
(三)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證照、圖紙或基礎資料;
(四)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遲延檢查和檢驗;
(五)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
(七)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場地、材料或設備;
(八)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暫估價項目合同遲延訂立或遲延履行;
(九)建設單位平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遲延開工或遲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超過合同約定時間;
(十一)保護施工現場發現的文物古跡;
(十二)不可抗力、不利物質條件、異常惡劣天氣或者政策性原因導致的停工;
(十三)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對材料和設備進行定板定樣的;
(十四)地質勘察報告與實際地質出入較大的;
(十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造成工期延誤但建設單位不予順延工期的,施工單位為保障原工期目標實現所增加的合理投入和費用損失均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且不影響施工單位獲得順延工期的權利。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施工工期延誤而不能滿足合同施工工期要求時,建設單位可以視未完工程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縮短施工工期的要求,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建設單位的要求,也可以視情況提出縮短施工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費用調整報告。建設單位收到后應組織專家和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共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方案和費用調整報告進行論證。在論證縮短施工工期的施工方案切實可行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可以協商調整原合同施工工期并確認增加的費用,同時簽訂補充協議。
因施工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且由此導致其為滿足合同施工工期要求采取趕工的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發生爭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
第十九條 發承包雙方和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在施工日志、監理日志或者日進度報告中同期記錄施工期間每天的天氣情況、現場管理人員和工人數量、現場實際施工內容、進出場材料和機械設備、現場發生的停窩工事件等主要內容。以施工日志、監理日志等作為進度管理同期記錄的,可以輔以必要的影像資料,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施工日志、監理日志和相關影像資料,匯總形成周進度報告。
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發現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應責令修改后重新提交;發現施工單位不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法搶進度、趕工期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 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一)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施工單位已經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的,以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條 對于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導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確保相關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延誤的施工工期由施工單位承擔,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招標交易市場、施工現場工期監督管理工作,及時糾正和制止違反施工工期管理的不規范行為。
第二十三條 房屋市政工程各參與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任意壓縮工期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法〔2012〕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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