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
12月8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鞏固創新試點成果,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快建設高標準招標投標市場,推動我省招標投標工作高質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可登錄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http://fggw.zj.gov.cn)查閱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24年1月5日前反饋至省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處。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敬請預留聯系方式。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規范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優化提升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發揮好市場和政府作用,加快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構建立體多維監管體系
(一)明確招標投標交易監管權限。
省、市、縣(市、區)各級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省、市、縣(市、區)各級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能源等有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管,處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鏈條監管。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監管,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加強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的行政監管,加大對招標投標市場、項目建設質量安全檢查力度,實現招標市場與施工現場“兩場”聯動。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制定本行業(領域)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評價體系,科學設置信用評價指標,合理規范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形成貫通標前、標中、標后的全鏈條監管機制,促進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三)推行制度規則目錄管理。
完善全省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目錄管理機制,全省招標投標規范性文件目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省司法廳制定,向社會公布并實時動態更新。有關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擬制定的招標投標領域制度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四)統一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行業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全省統一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已有全省統一示范文本的,各地方不得自行編制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標人使用。
(五)加強招標投標多跨協同治理。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機關、司法部門、審計機關、市場監管等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健全招標投標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審計監督等的協同銜接,完善案件線索接收、轉辦和反饋機制,加強案件協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應用,強化對本行業(領域)評標專家的監管,規范專家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持之以恒地開展招標投標領域綜合治理。
二、推動招標行為規范有序
(六)嚴格審批核準招標事項。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同步提出申請,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文件中一并明確。
(七)統一招標信息發布媒介。
除國家指定發布媒介外,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為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發布媒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等招標投標信息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家指定媒介上發布。
(八)規范招標文件編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時,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標過程中嚴格落實招標投標“七個不準”。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用評標評審方法,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嚴格執行資質管理規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設置投標人資質條件,要求投標人具備類似業績的,設置的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要求;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再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
(九)加大招標文件公示力度。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公告前將擬發布的招標文件在交易平臺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交易平臺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同時將招標文件及其公示情況推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鼓勵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前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十)明確時間計算要求。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布截止時間、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有關公示(公告)截止時間、投訴有效期截止時間如遇國家法定休假日的,應順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個工作日。
三、健全交易競爭擇優機制
(十一)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并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交易場所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優化評標方法和評標機制。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存在應當否決投標情形的,應在否決投標前就擬否決情形向投標人進行書面詢問核對,并書面記錄詢問情況和投標人反饋情況。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評審情況和推薦理由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可以不標明排序。
(十三)增加招標人自主權利。
招標人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法進行復核和糾正。招標人可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自主研究確定定標方式,優化中標人確定程序,并對中標候選人是否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進行核對。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委員會定量評審結果在交易平臺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進行公開,評標委員會成員姓名以隨機編號顯示。投標人存在撤銷投標文件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監督部門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拒絕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但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
(十四)嚴厲打擊串通投標行為。
電子招標投標過程中,同一項目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情形;不同投標人從同一投標單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上傳投標文件、購買電子保函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認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情形。以上情形應按串通投標予以處罰。
四、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
(十五)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與合同正本相一致的合同副本,合同中的價格、工期、質量標準、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等內容應當按照中標人的投標承諾進行約定。
(十六)落實履約管理責任。
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項目合同履約管理制度,發現中標人有違法分包、轉包、掛靠、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不按規定履職或擅自更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依照合同約定處理,并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在招標人發包項目中發生過合同違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招標人有權拒絕接受其在招標人其他項目上的投標行為,但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
(十七)加大履約信息公開。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在項目交易平臺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約驗收、價款結算等履約情況信息。合同金額變更超過10%、工期延長超過15%、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完工驗收前變更的應作為合同重大變更情形進行公開并注明原因。
(十八)健全履約信用管理。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合同訂立、轉包和違法分包、重點崗位人員變更及履職情況、“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情況、合同重大變更等納入本行業招標投標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評價,明確合同履約嚴重失信信息的認定條件和信用懲戒措施。被列入嚴重失信信息名單或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限制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本意見自2024年x月x日起實施?!墩憬∪嗣裾P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浙政發〔2021〕5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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