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招標、評標,該地連發三份文件!
日前,甘肅省住建廳針對工程招標、評標,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等問題,連發三份文件:
《甘肅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甘肅省房建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甘肅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1.投標人得分:由投標報價得分、資信業績得分、技術標得分組成,分值分布為30分、20分、50分,總分100分。
2.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通過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后的投標人的報價為有效報價。
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價、去掉一個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當有效報價為3家時,則3家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等于評標基準價的有效報價,得滿分;與評標基準價相比,其有效報價每增加1%,扣1分,每減少1%,扣0.5分。
3.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評審不合格:
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不一致;
投標函無單位蓋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投標內容、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4.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資質等級作為確定中標人的前置條件。
5.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也可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
文件原文:
甘建規范〔2021〕2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甘肅礦區建設局: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我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了《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標評標定標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的勘察招標評標定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標前,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投標文件逾期送達;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第四條? 勘察招標評標定標工作應由招標人負責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及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六條? 勘察項目招標,招標人可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進入初步評審,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
經資格審查不合格、初步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否決投標處理。
第八條? 投標人不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資格,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資格審查不合格。
第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評審不合格:
(一)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不一致;
(二)投標函無單位蓋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三)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五)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六)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七)投標人的投標內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八)投標人的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九)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十)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十一)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中的評標標準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確定,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打分,并計算出進入詳細評審的每個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得分。
第十一條? 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一)投標人得分由投標報價得分、資信業績得分、技術標得分組成,分值分布為30分、20分、50分,總分100分
(二)評分標準
1.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通過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后的投標人的報價為有效報價。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價、去掉一個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當有效報價為3家時,則3家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2.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30分)
4.資信業績得分標準(20分)
5.技術標得分標準(50分)
在統計投標人得分時,應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以算術平均值計入投標人總得分。
第十二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但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以利于評標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十四條? 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說明的,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有可能影響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投標人綜合分值計算統計后,應將投標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標人得分相等時,按低報價優先的原則排序。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也可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
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時,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中標候選人得分順序,選擇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文件中明確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按投標人得分順序向招標人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被推薦的候選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標人按照工程勘察項目的需要,擇優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資質等級作為確定中標人的前置條件。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甘建規范〔2021〕1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甘肅礦區建設局:
為加強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評標專家的執業行為,我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評標專家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八部委第23號令修訂發布)、《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八部委第23號令修訂發布)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納入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行業評標專家庫管理,并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評標工作的專家。
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專家和招標人代表組成,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五條 評標專家參與評標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不得以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
(二)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通過社交軟件等方式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評標專家討論招標項目相關信息。
(三)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其他情況,涉密項目不得透露項目相關信息。
(四)確認能夠參加評標后應準時到指定地點參加評標工作。接受邀請后因個人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提前向通知部門請假并說明理由。不得轉托他人代為參加。
(五)接受、協助、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第六條 評標專家抽取應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方式抽取。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評標工作的監管,按照“雙隨機”的原則合理確定抽查比例,規范開展抽查檢查。對抽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專家抽取系統發送誡勉信息:
(一)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評標區的;
(二)參與評標遲到的;
(三)接受邀請后未經請假無故缺席評標工作的。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評標資格一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無故走出封閉評標區的;
(三)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四)不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審的;
(五)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六)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專家抽取信息等與評標有關情況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建規范〔2021〕3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甘肅礦區建設局: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我廳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13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秩序,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與招標人依法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區域承擔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機構正常開展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與該機構依法建立勞動關系,需熟練掌握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
第八條 為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行為,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宜明確項目負責人及其代理項目工作組成員,具體負責項目的招標文件編制、組織評標等相關事宜。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活動:
(一)確定招標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在代理項目施工招標時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二)依法依規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并在法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
(三)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進入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四)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五)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有關情況時,應當予以配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二)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三)不合理劃分標段、肢解工程,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四)向評標委員會提供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職責,組織開展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督檢查,每年度按所轄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項目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引導和督促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管,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查實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發現或受理投訴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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