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取消投標報名,9月1日起實施!
8月2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相關內容如下:
深化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機制改革
1.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應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對招標的發起、過程和結果負總責。
2.推進招標“評定分離”改革
探索施工、工程總承包領域“評定分離”改革,建立試點項目目錄,試點項目由業主申報,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后列入試點項目目錄,予以實施。
定標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可采用價格競爭法、票決定標法等。
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強化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1.加強評標專家監管
取消評標委員會紙質名單打印,實行評標委員會名單線上加密推送至評標區智能身份識別門禁系統,評標專家進出評標區采用人臉識別和認證,減少人為操作的泄密風險。
建立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行為的現場監督制度,專家評分偏離平均分30%以上的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在公共資源交易網上予以公示。
文件原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持續優化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浙政發〔202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機制改革
(一)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應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代表和評標方法,對招標的發起、過程和結果負總責。招標人應配備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業人員;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代表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具體的評標辦法可由招標人從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推薦的評標方法中合理選取。
(二)鼓勵集中建設管理方式。實施相對集中專業化管理,采用組建集中建設機構或競爭選擇企業實行代建的模式,嚴格控制工程項目投資,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提高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專業化管理水平。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鼓勵招標人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方式進行招標,減少招標投標層級。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控股的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總承包方式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依據合同約定或經招標人同意,由總承包單位決定專業分包,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三)穩步推進招標“評定分離”改革。鼓勵勘察、設計、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探索施工、工程總承包領域“評定分離”改革,建立試點項目目錄,試點項目由業主申報,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后列入試點項目目錄,予以實施。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7人以上單數。投標文件需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由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不少于3家的合格中標候選人。定標會議原則上應當在評標委員會評審結束后次日召開。定標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可采用價格競爭法、票決定標法等。定標委員會應按照科學、民主決策的原則,根據投標人的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等,擇優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接受監督。具體的“評定分離”定標工作指導規則另行制定。
(四)積極推動信用評價結果規范應用。完善招標投標領域信用信息管理、共享、運用等制度,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實行“黑名單”制度,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限制其投標:在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被“信用中國”“信用浙江”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被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派的項目經理在建設工程領域有行賄犯罪行為的;因串通投標被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并在行政處罰期內的。
加強招標市場和施工現場聯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強化企業信用和合同履約評價信息應用,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監管,規范行業管理、企業管理和現場管理。鼓勵招標人采用合法合規的信用評價結果,積極推動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規范應用。
(五)加強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依法對全市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聯合檢查,對各地各單位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擅自出臺涉及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政策文件的,按規定予以責令糾正、通報批評,并視情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保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強化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六)嚴格招標方式核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時同步提出申請,并在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中一并明確。一經批準,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招標方式。確需改變招標方式的,應報原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
(七)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推進全市統一的招標代理主體信息庫建設。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評價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力、工作業績、從業行為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參考依據,對發現并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限制其承接相關工程招標投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代理合同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宜。辦理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實行實名制,并對所代理的業務承擔相應的責任。發揮招標投標行業協會作用,加強招標代理教育培訓,強化行業自律,提升從業人員職業素養。
(八)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完善評標專家抽取監督和動態監管制度,進一步優化專家抽取流程,加強對專家抽取的全過程監督,取消評標委員會紙質名單打印,實行評標委員會名單線上加密推送至評標區智能身份識別門禁系統,評標專家進出評標區采用人臉識別和認證,減少人為操作的泄密風險。建立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行為的現場監督制度,專家評分偏離平均分30%以上的必須給出充分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在公共資源交易網上予以公示。完善評標專家考核和退出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依法依規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九)推行遠程異地評標。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及其他省外城市的合作,推動優質評標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擴充評標專家庫。建立與省內其他城市的遠程異地評標合作機制,實現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評標專家當天抽取、就地評審。
(十)開展智慧監管。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實現市場主體和招標投標過程信息全面記錄,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改進監督方式,采用音視頻監督或現場巡查與在線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減少評標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干擾。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加快招標投標數據統計分析系統建設,建立標后分析評估機制,對投標單位投標行為、中標情況以及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與中標單位進行關聯性分析,及時發現問題并自動預警,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準確性。
(十一)強化協同監管。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司其職、互相協調、密切配合的要求,推動跨行業、跨區域執法協作,暢通協同渠道,增強聯動合力。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收、轉辦、反饋工作機制,實現部門協同執法、案件限時辦結、結果主動反饋。
(十二)強化標后履約監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資在建工程項目標后履約情況部門聯合檢查機制,每季度按照10%的比例對一般在建工程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對市政府重大民生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工程100%實行從開工建設到竣工驗收全周期的不定期檢查。聯合檢查將采取線下線上相結合的方式,線上依托合同履約電子監測系統,對項目人員變更、工程變更、工期變更和工程款支付等內容進行實時監測、及時預警、全程留痕;線下由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在建工程項目合同履約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認定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部門工作不作為、亂作為等違紀行為,紀檢監察部門予以通報、嚴肅追責問責。
三、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十三)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加強對全市招標投標業務指導,招標人應嚴格使用全省統一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編制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標人使用。行政監督部門應定期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招標投標實踐操作進行專項檢查,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及時糾正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等問題。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中,不得再另行設置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資質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質要求的,不得排斥聯合體投標人。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具備類似業績的,應設置合理的業績數量和要求,設置的業績條件不得超過該標段相關指標要求。
(十四)優化招標投標辦事流程。取消投標報名,簡化入場登記手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提供網上辦理服務,讓投標人可在線免費下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不得強制要求現場辦理入場登記。不得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和原件核對事項。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前,招標人應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不少于3日。未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含補疑、答疑文件)發布的同時,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含補疑、答疑文件)發布的同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推送至行政監督部門,實行事中事后監管及承諾制。
(十五)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在全市范圍內投標人無需提供紙質投標文件。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實現不見面開標常態化,實現電子招標投標地域上和項目類型上的全覆蓋。加大電子招標投標的網絡技術、電腦設備軟硬件建設,為實現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提供技術支撐。加大工程建設項目數據信息的歸集和共享力度,打通數據壁壘,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建筑市場監管平臺數據的互聯共享。
(十六)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電子保函。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保證金制度改革,推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電子保函業務,鼓勵企業以電子銀行保函、電子保證保險保函和電子擔保保函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降低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繳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探索信用與保證金掛鉤機制,鼓勵招標人對信用好的企業實行減免投標保證金政策。對投標人以保函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以現金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要及時清退并接受社會監督。
(十七)推行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以合同工期在18個月及以上的新開工工程為重點,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結算管理,實現工程造價的動態控制,有效解決結算難的問題,從源頭防治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過程結算周期、計量計價方法、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內容。在不改變現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已完工程過程結算價款。
(十八)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招標人應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招標項目信息,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開標記錄、評標委員會評審信息、評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定標方法、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打擊招標投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暢通違法線索來源渠道。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發動群眾、深挖徹查”的原則,對重點行業、重點主體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排查。建立舉報處理機制,明確各相關單位在舉報處理過程中的職責分工,規范舉報處理工作流程。
(二十)完善投訴處理制度。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訴機制,公布投訴渠道、投訴受理流程、投訴處理時限,規范投訴處理過程,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及投訴救濟渠道。及時回應投訴,充分重視每條具有實質性指向的線索,認真查處和糾正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對查無實據、無法查實及惡意投訴的案件,要及時結案,保障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加大對招投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集中力量查辦一批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涉及面廣的大案要案;對影響比較惡劣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從重處罰。加大刑事審判力度,對招標投標犯罪行為“零容忍”,切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二十二)加強部門聯動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問題共商、重大線索聯查、集體研究討論等聯動機制,并根據職能分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優化行紀刑聯動,加強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的聯動協作,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會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機制。
五、嚴肅招標投標工作紀律
(二十三)加強招標投標監管隊伍建設。強化對招標投標監管隊伍的教育、管理、監督,抓好法律法規和招標投標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提高監督人員的思想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注重事前工作指導,實施精準化服務。行政監督部門及監督人員要自覺接受監督,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二十四)建立招標投標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的過程監督,增強招標投標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重點項目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組織資深專家對招標投標情況進行后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完善相關制度。
(二十五)強化監督問責。招標人違反有關招標文件備案、異議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招標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監督執法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管轄事項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或聯合處理。有關部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設立、變相設立審批條件或其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或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應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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