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實操心得:撬動存量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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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動存量資產
如何撬動存量資產,如何通過撬動存量資產來減輕政府財政壓力,尤其是最近參與的PPP項目大多是一些綜合體項目開發,不僅包括基礎設施,而且包括安置房、學校、養老院、污水處理等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內容。類似PPP項目本身無法通過項目建設后運營的收入達到收支平衡,即:無法通過使用者付費完全覆蓋社會資本方的合理投資,需要通過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來回報社會資本方。然而,每年大數額的可行性缺口補助,特別是數個PPP項目同時進行的地區,將會給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其后果就是部分PPP項目無法順利開展,只好擱置。
面對此困惑,《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266號)給了我們解決的出口,該通知指出,“對擬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礎設施項目,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可通過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轉讓-擁有-運營(TOO)、委托運營、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將項目的資產所有權、股權、經營權、收費權等轉讓給社會資本”。
言外之意,我們可以全面調研PPP項目本身,是否存在存量項目,如一些綜合體性質的PPP項目,遺留部分具有經營性質的建筑物。對此,政府方可以采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方式將該類建筑物轉讓給中標社會資本方或者其成立的項目公司,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工作,并可以將該經營性建筑物獲得的收入作為使用者收入的來源,減少政府方可行性缺口補助的數額,減少財政壓力。
對已經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項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礎設施項目,可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將政府方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項目的社會資本方或其他投資人。除外之外,對于存量的基礎設施,也可以由政府出資方代表以該資產評估作價入股與中標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的項目公司,減少政府出資方代表貨幣出資壓力。發改投資[2017]1266號提出,對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資產的基礎設施項目,也支持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等方式開展市場化融資,提高資產流動性,拓寬資金來源,以此來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
然而,對于上述存量資產,無論是采用資產所有權、股權、經營權、收費權等轉讓,還是采用作價入股項目公司,還是采用資產證券化、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等方式,均需要做好盡職調查、清產核資等前期工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公允價值,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當然也要保障好社會資本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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