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可以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和投訴嗎?
近日,國家發改委就安徽省發改委提出”是否能對中標結果進行異議和投訴“進行了明確回復。復函中表示,中標結果公示為告知性公示,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若對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對于中標結果提出異議并無上位法支持。
這一解答無疑減少了10號令發布以來招投標活動參與主體關于中標結果公示的疑慮。事實上,在《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只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進行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和投訴的,則招標人可以依法確定中標人。前述法律中并未包含應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的規定。
那么,公布中標結果信息的說法緣何而來呢?
這要從2013年頒布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說起,辦法中有兩處對中標結果信息的公布提出要求。其一是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布中標結果。其二是要求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和合同期限等信息,并且這些信息應當與公共服務平臺進行交互,并在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
也就是說,在電子招投標活動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信息是應當在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的。
其后,發改委于2017年底頒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10號令),其中第六條提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這也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探討,因為10號令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必須發布中標結果公示。
發還是不發,這是一個問題。
小編認為,在現有法律條文的表述下,如果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上開展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是應當發布中標結果公示的。仍然還處于傳統模式下的依法必招項目,招標人擁有自主權。當然,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實施全流程電子化已經是必然趨勢,在不遠的將來,這將不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此外,還需說明的是,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就中標結果公示或有關招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的,并不受公示期限制,其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起10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
附發改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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