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PPP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的必要性(二):與PPP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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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PPP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政策性文件偏多,規范性文件內部、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律之間存在沖突,甚至文件規定本身存在一定瑕疵
據不完全統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務院辦公廳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了超過300部部門規章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且文件數量仍在持續增長。這些規范性文件彼此之間時有沖突,有時甚至與一些上位法律存在矛盾,某些文件本身也存在一定瑕疵。由于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層面尚未制定統一的法律、行政法規,這一問題在現階段仍無法解決。但值得期待的是,國務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已在近期完成首次對外征求意見,這一行政法規的出臺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規范性文件冗雜對PPP模式發展的不利影響。
西北地區某城市綜合管廊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該項目總投資額超過20億元。咨詢公司編制的PPP合同文本中載明,因項目公司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時,政府實施機構有權利但無義務收購項目資產。執行該條款將導致社會資本方承擔巨大的違約責任風險:一旦項目公司違約并導致PPP合同終止,政府實施機構并不必然負有回購項目資產并補償項目公司的義務,項目公司將面臨重大損失,而這些損失的絕大部分將由社會資本方最終承擔。通俗而言,如果在運營期第一年內發生項目公司違約導致PPP合同終止的情形,在前述合同條款無法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的情況下,社會資本方通過項目公司投入的20多億元將可能血本無歸。盡管項目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但如此嚴厲的違約責任顯然極不合理。因此,該項目合同條款的設計極不合理,適用該條款將對社會資本方造成重大風險,作為項目公司股東的政府出資代表也有可能承受部分損失。如果因政府機構變更、人員變動等原因導致政府方選擇不收購項目資產,合作各方勢必將對PPP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產生重大分歧,并進而引發一系列爭議。
咨詢機構草擬該條款的依據可能是財政部《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根據該指南第十八節第三條第(一)項:“實踐中,通常只有在項目公司違約導致項目終止的情形下,政府才不負有回購的義務而是享有回購的選擇權,即政府可以選擇是否回購該項目”。
PPP項目具有公共性、壟斷性的經濟特點,這決定PPP項目具有以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為條件的法律特點,進而決定了PPP項目合同終止后,政府方負有回購補償義務。顯然,財政部指南的規定存在一定瑕疵,進而引導咨詢機構制定了不合理的合同草案。在此情況下,由專業律師通過法律研究說服咨詢公司變更不合理的合同條款,維護社會資本方合法權益并避免PPP項目的潛在爭議,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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