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允許設定最高限價,卻不能設最低限價?
為什么允許設定最高限價,卻不能設最低限價?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認為:
招標限價可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天花板”最高限價,還有一個是最低限價。87號令第十二條明確,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允許設定最高限價比較好理解,主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1、目前,預算管理周期是一個預算年度的,從申報項目預算到真正組織實施項目的周期比較長,少則幾個月,多的往往超過一年。有些項目標的的市場價格變動很快,在報預算時可能比較貴。比如,項目預算報了一百萬元,但真正到采購的時候,按照正常的市場價,七八十萬元就足夠了。這種情況下,可以在預算額度內設一個最高限價。
2、采購人的項目內容可能發生了變化。比如,報預算時可能報了一個很大的項目,涉及的事項比較多。采購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淀和思考,可能對采購的具體內容作了調整,精簡了一些內容,不再需要那么多預算。
3、因為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預算是公開的,對于一些市場競爭不充分、投標人往往只有三四家的項目,當市場行情已經發生了變化或者采購內容作了精簡的情況下,為了防止供應商緊貼著公開的項目預算報價,也有必要在預算額度內另外再設定一個最高限價。
不過,最高限價不能“拍腦袋”設。87號令第十條要求,采購人應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因此,設置最高限價,需要在充分的市場調研、合理的價格測算的基礎上進行。
為什么不能設投標最低限價?現在,社會輿論都在抨擊“低價中標”“惡性競爭”,設個最低限價不是挺好的嗎?實際上沒有那么簡單。對于低價惡性競爭問題,87號令有專門的條款予以解決(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等)。而如果設定最低限價,以往實踐中曾有過這樣的做法,會產生一些問題。
第一,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可能會利用設置最低限價來控標。舉個極端的例子,采購預算為100萬元的項目,設定投標最低限價為99萬元。結果是什么?那就是所有投標人的價格分都趨同,這意味著什么?不言而喻。那些想憑自身實力公平競爭、尤其是靠價格取勝的供應商實際上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設定最低限價可能成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控標的一個工具。
第二,有利于供應商圍標、串標。設定最低限價后,供應商價格博弈的區間進一步縮小,降低了圍標成本,或者說供應商圍標更加容易了。所以,87號令嚴格禁止設最低限價。
此外,還有一層考慮,公開招標的一個特點就是鼓勵充分競爭,競爭什么?87號令里是有體現的,一個是質量競爭(87號令指的是廣義的質量概念,包括產品、服務本身的質量,供應商履約能力、售后服務質量等),另一個就是價格競爭。如果公開招標不搞價格競爭,那還競爭什么?當然,87號令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除外,這是特殊問題特殊處理的特例。我們的法律法規要通盤考慮各方面的問題,不能把這個問題解決了,又暴露了其他的問題,“按下葫蘆起了瓢”。今天的社會輿論集中在抨擊低價中標、惡性競爭,如果過幾天風向變了,回過頭來又批評高價中標、天價采購怎么辦呢?
有人可能擔心,不設最低限價,允許供應商就價格展開充分的競爭,那如何保證低價中標后的產品質量和服務?這一擔心,恰恰表明以往政府采購管理操作中過于注重中間這一段采購過程的規范性,忽略了采購需求源頭管理和履約驗收“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俗話說,“千做萬做,虧本不做”。以往供應商之所以敢于低價中標,就是在鉆我們制度和執行操作的空子。如果我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能夠真正按照87號令的要求操作,編制的采購需求是完整的、明確的,同時在履約驗收環節嚴格把關,對不誠信履約的中標人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那么,供應商還敢惡意低價競爭嗎?說句不好聽的,通過設定最低限價來防止低價中標,只是一種“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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