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關于“評標專家”的這10建議入法,你同意嗎?
2018年初,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啟動《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將重點把握堅持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借鑒國際經驗與立足我國國情相結合三項原則。《招標投標法》修訂后,將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落實企業自主權,推動招標投標行業轉型升級和市場規范有序運行。
以下將社會公眾針對“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這兩個專題所提的十條寶貴意見建議和大家分享。
意見一:加大招標人代表評標委員會中比例。
《招標投標法》把最重要的評標責任賦予專家。但是對于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來說不適合,重大工程,從預可研、可研,再到技術設計等等,分幾個階段,對工程的技術、特點,是一個逐步深入的認識過程。短時間內邀請的社會專家是不能勝任這個評標要求,只有招標人對項目的質量是終身負責的,建議加大招標人代表評標委員會中比例。
意見二:評標專家刪除“具有同等專業水平”要求。
專家應當確定為高級職稱。“具有同等專業水平”是一個漏洞。一些“專家”利用“同等專業水平”進入專家庫。“同等專業水平”在制度上面降低了評標質量,所以建議把這條去掉。
意見三:評標辦法和專家的產生方式結合。
采用最低價評標法的招標項目建議隨機抽取專家,采用綜合評分辦法的建議由招標人選擇專家,將評標辦法和專家的產生方式結合起來。采用一般最低價評標法都是比較簡單的項目,評標考慮較多因素時用綜合評標法。
意見四: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強制禁止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
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參與評標,是保證招標人定標權的一個方面,但目前很多地方行政監督部門強制禁止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限制了招標人的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確。建議法條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強制禁止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
意見五:減少評標專家所占比例。
針對評標專家操縱評標,主觀評標隨意性大的問題,建議減少評標專家所占比例,例如5人中占2人,7人中占3人。
意見六:建立專家不按招標文件評標后的處理機制。
目前條例中有環節漏洞,應該增加資格預審或評標后招標人復核評審報告、評標報告發現有錯誤的,可以向監管部門提出投訴。投訴評標委員會成功的,監管部門允許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意見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標委員會中專家數量和確定方式。
目前出現大量的評標委員會無人管理,素質低下的問題。現在招標項目很多,每一個地區每天甚至有上百個標,每一個標都要有5到7個評委。現在地方專家庫不斷擴充,在擴充的過程中無法真正去保證質量。評標專家是為招標人提供決策的,有些項目未必需要專家來完成程序性工作。建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標委員會中專家數量和確定方式,有些項目沒有必要請很多隨機抽取的專家來。
意見八:評標專家管理懲戒主體缺失。
建議招標投標法對評標專家管理有明確的制度安排。如果評標專家問題解決不了,很多問題都不能解決。
意見九:評標專家可以設定為三分之一。
既可防止個別評標專家在場外成為一個產業鏈、違法亂紀尋租,還可加大招標人定標權利。
意見十:承認企業依法組建專家庫的法律地位。
建議對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的專家庫,承認其法律地位,允許法定招標項目從中抽取評標專家。
如果你對《招標投標法》有關“評標委員會”、“評標專家” 修訂有何好的意見建議,請在文末留言或訪問“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并在相應專題欄目建言獻策,共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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