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誤解多年的聯合體資質確定原則
問題引出
前兩天和一個朋友吃飯,朋友非常郁悶地說最近投標被“廢”了。
我問他原因,他說招標文件要求同時具備建筑工程甲級,風景園林甲級設計資質,允許聯合體;
他們公司(A)只有建筑甲級,于是找了個景觀甲級的公司(B)組成聯合體去投標,并約定了A承擔建筑設計工作,B承擔景觀設計工作。
投標過程中,不想B公司提供的資質證書上不僅有景觀甲級,還有建筑乙級資質,評標專家以同樣資質按照最低為由,認定該聯合體僅具有建筑乙級資質,不符合資格條件,被“廢”了。
我告訴朋友說,這顯然是對招標法的誤解,按照這個邏輯,假如B公司提供的資質證書上沒有建筑乙級資質就符合條件,多了一個資質反而廢標,這不是很荒唐嗎?
專家解答
專家作出判斷的理由無非是《招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實踐中確實有不少人沒有深刻該條款內涵導致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這主要是對上述條款均應當具備及相應兩個字認識不夠,其實這里針對的不是招標文件中所有的條件,而是針對聯合體成員所承擔的具體工作。
舉個例子
A公司只承擔建筑業務,對于其不承擔的景觀業務,不必考慮其是否有資質、有什么資質。
同樣對于B公司只承擔景觀業務,不必考慮其建筑資質,也就是說A、B公司就其所承擔的具體工作,均應當具備相應資質,而不能粗暴的理解為,A、B公司都要具備建筑甲級、景觀甲級資質,這是不正確的,這樣也就沒有找聯合體的必要了。
對于相同專業按照最低的理解應該為A、B公司承擔的業務有交叉,對于其交叉部分,資質按照較低的來評判,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掛靠,如A公司只承擔建筑業務,而B公司既承擔景觀業務,也承擔建筑工作,那么就其工作的交叉部分(建筑業務),則需要按照資質較低的B公司乙級資質來認定。
客觀的講,招標法在這一點上確實說的不夠清楚,導致好多人、甚至是一些專家對此誤解,認為兩家公司都要有資質,只要一方的資質較低,就要按照低的來,這顯然是不正確的;
關于這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說的就比較清楚了,如其第二十二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根據以上理解,我們不妨再作進一步的推論,同樣是這個項目,假如A公司兩項資質都具備(建筑甲級、景觀甲級),而B公司這兩項資質都不具備(如僅為乙級或沒資質),他們是否可以組成聯合體呢?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聯合體里約定,A公司即承擔建筑業務,也承擔景觀業務,B公司承擔一些與資質無關的工作,比如溝通協調工作、整理資料工作等,這是完全可以的,當然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比較少見,但也不是沒有,評標委員會是不能隨意給人廢標的。
當然以上都是從法律角度分析,招標人完全可以在招標文件里作出更細致、更嚴格的規定;
這里也建議招標人能說的清楚一點,如列出5個條件,哪些條件是聯合體各方都要有的,如信用體系、營業執照等,哪些是承擔具體工作需要具備的,如資質、業績等。這樣招投標方都具體明確,也不至于錯判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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