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惡性競爭到底誰惹的禍?
最低評標價法是世行、亞行管理項目中的主流評標方法,主要適用于貨物類采購。如果貸款人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需要特別申請。中國的招投標制度,起源于世行、亞行的貸款項目,這個歷史事實,必須尊重。
1980年代中國改革開放引入招投標制度到現在,也有40年了。伴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最低評標價法對國內招標采購的影響也非常明顯。
取消最低評標價法一說根本不成立
【現在不管是政府采購還是工程招標,國內都極少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目前國內只有在國際招標的時候才大量的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因此取消最低評標價法這一說法根本不成立!】
不能讓最低評標價法這種評標方法“躺著中槍”。什么意思?現在出現的一些負面案例,什么一元中標、什么惡性競爭之類,實際上并沒有使用最低評標價法,只是使用綜合評分法而產生的一個評標結果。必須要說明的是,現在不管是政府采購還是工程招標,都極少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目前國內只有在國際招標的時才大量的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因此取消最低評標價法這一說法根本不成立!
禁止低于成本競標在法律里面已經規定的很清楚,那么為什么在具體的招投標活動中還出現這種現象?筆者認為,這不是立法的問題,而是在立法之后、在具體的一些標準、一些行為規范、一些采購招標程序方面的設計上,缺乏專業化、缺乏可操作性實施細則。法律是粗線條的、原則性的,操作的時候還是原則性的、粗線條的,那法律就落不了地。
最低評標價法有歷史淵源,需要一定客觀的社會經濟環境,它基于一個假設——大家投標報價,投標活動是理性的、是有秩序的、有約束的,這是一個基本前提,也就是基于良性的市場經濟環境,大家都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打破了這個前提,它的使用就會出現問題。
不能夠簡單否定最低評標價法
【社會輿論質疑的只是惡意低價中標,并不是最低評標價法。評標過程操作細節上產生的問題,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會影響,但不能夠簡單地否定最低評標價法,這是基本的原則,不能因為技術層面沒有操作好就簡單地否定方向。】
其實社會只是對惡意低價中標有質疑,并沒有質疑過最低評標價法,這是必須要厘清的。評標過程操作細節上產生的問題,造成一些不良的社會影響,如一些問題案例。但不能夠簡單地否定最低評標價法,不能因為技術層面沒有操作好就簡單地否定方向。
目前,國際招標主要是進口機電設備,由商務部監管。可恰恰在此領域里這些年沒有出現過所謂的惡意競價、低價中標現象,也基本沒有出現在輿論報端的負面案例。而恰恰是國內招標投標多沒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而采用綜合評分法(百分制),才產生了一些低價惡意中標事件。所謂“取消低價中標”云云,不是偷換概念就是不專業,或許并非言者本意!
條件相當、低價中標正是我們所追求的,何談取消?抵制惡意低價中標這種現象才是正題!需要從不同的層面去努力,不管是監督管理、還是具體的操作執行各個層面,必須共同拿出來切實可行的、專業的辦法和措施。
低價惡意競標擾亂市場秩序
【頂層設計者的任務,就是制定出判斷“惡意低價”的標準和程序,可量化、可執行、可落地。應該講低價惡意競爭低于成本競標,嚴重地干擾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
最低評標價法在國際上被稱為是反腐敗的評標方法,因為綜合評審的綜合評分法里面容易摻雜太多的人為因素,而最低評標價法主要是客觀因素在起作用,就是說評委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很低很低,而綜合評審的綜合評分法就有太多的人為因素,操作空間非常大,極容易失控。這是兩者一個最顯著的區別。
“同等條件下”當然選低價,不能選的是惡意低價。頂層設計者的任務就是制定出判斷“惡意低價”的標準和程序,可量化、可執行、可落地。應該講低價惡意競爭低于成本競標,嚴重地干了擾正常的招投標秩序,違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的基本立法精神,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應該嚴厲打擊的。這需要拿出相應的對策,財政部已經有所行動,87號令明確規定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專家委員會應當令書面說明理由,解釋不清楚的拒絕投標。
有觀點認為,1元錢中標無傷大雅只要通過履約驗收就不能界定為“惡意”,這是對法律不得低于成本競爭的不完整理解,也不符合87號令精神。嚴重干擾競爭秩序即為惡意。
政府采購最公開、最透明
【目前各個領域里政府采購的透明度最高,政府采購信息的披露也最公開、最徹底。企業采購、軍事采購、工程招標的透明度,都很難與政府采購相提并論……】
有人問:“為什么在政府采購領域頻繁的出現低價競爭?”其實這是一種錯覺。這有兩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目前各個領域里政府采購的透明度最高,政府采購信息的披露也最公開、最徹底。政府采購要求合同信息上網公開、成交單價價格信息公開,企業采購、軍事采購,包括工程招標的透明度,都很難與政府采購相提并論。發現問題、完善規則,政府采購的未來可期。
第二,由于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公開性比較高,導致它的競爭性要更強。這些年政府采購操作細節上缺乏一些標準化的可量化、可執行的辦法,缺乏規制,所導致的就是出現這種一元中標的現象。
筆者認為,這沒有必要小題大做,低價惡意競爭是偶發個案并非普遍現象,會有很好的解決辦法和措施,不能夠以偏概全否定整體。在防止低價惡意中標的同時,更要防止采購的價格虛高——更應當引起高度重視,我們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外一個極端。這需要監管者、執行者、各方主體共同來參,一起解決問題。
忽略價格和唯價格論都不可取
【如何判斷是否有“低于成本惡意競爭”行為?要有可以量化、可以計算的指標,如果還是老一套地大而化之,明顯低于成本的或者明顯低于其他報價的而沒有具體量化標準,惡意低價中標還會發生。】
不管是政府采購還是工程招標,在評審的過程當中不可能取消價格因素,就是說如何讓價格在一定的范圍內發揮作用,既不會出現惡性的高價也不會出現惡性的低價,通過一些技術性的手段、一些量化的措施是完全可以辦到的。價格因素永遠是招投標當中評審的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現有的價格權重區間也是比較合理的。忽略價格因素和唯價格論都是不可取的。當然,說明項目成本會有不少技術難度,甚至會有爭議,但一定會遏制一元中標現象。
一元中標事件不僅僅暴露出執行操作層面缺乏量化標準問題,反映出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的粗略與漏洞,更凸顯出評審專家的不作為——視法律規定不得低于成本競爭于不見,這是否應當追責?其他投標人也不作為干系,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卻選擇集體失聲,未聞有質疑投訴打官司維權者,法律所設計的供應商救濟渠道形同虛設?面對輿論聲勢,也沒有同級監管機構第一時間及時發聲或糾偏的報道,任由錯誤輿論泛濫,有關方面是否失職失察?監管職能何在?坊間所傳“招標投標轟轟烈烈走過場”在局部地方難道真的就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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