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家時評標委員會是否可以推薦中標候選人?
案例描述
某工程招標采購,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為投標人甲、投標人乙、投標人丙,招標人依法組織了開標。經評標委員會初步評審,投標人甲和投標人乙因遞交的投標保證金未從基本賬戶匯入,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按招標文件約定做廢標處理。
投標人丙的投標文件中《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出現計算錯誤,計算基礎和費率正確,但稅金金額錯誤,且低于招標文件要求的稅金計取標準,就此問題五名評標委員會成員產生了激烈的爭論,其中四名成員認為應當視為算術性錯誤,可以允許投標人進行澄清,另一名成員則認為應當視為低于法定標準計取稅金,按招標文件規定應做廢標處理。
由于評標委員會成員意見不一致,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認定丙投標文件存在的問題為算術性錯誤,并進行了澄清。隨后,評標委員會對是否推薦中標候選人又進行了討論,認為雖然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家,但投標具有競爭性,遂推薦投標人丙為中標候選人。事后,投標人甲向招標人提出質疑:
質疑一:招標人在開標前明知道甲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不應當再開啟甲的投標文件,泄露了甲的商業機密;
質疑二: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只有一家,不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案例分析
招標人是否可以開啟應當廢標的投標文件?
目前有的地方確實存在開標前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驗證”的情況,經驗證參加開標會人員、資質證件、投標保證金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后再進行開標,經驗證不合格的不予開啟標書,當場退還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開標既是招標人的義務,也是招標人的權利,只要投標人未在開標前撤回投標文件,招標人都有權拆封宣讀,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先驗證后開標的做法看似保護了可能被廢標的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但明顯是違法的,很有可能因為開標現場的錯誤判定導致投標人喪失中標機會。
此外,評標(包括判定廢標)是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為評標委員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將投標保證金的到賬情況提供給評標委員會,配合評標委員會進行原件的審驗等,但判定廢標是開標后評標委員會評標時所做的工作,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能越俎代庖。
投標人丙是否應當做廢標處理?
在招投標過程中,幾乎所有投標人都是奔著中標的目的參加投標。如果一個投標團隊辛辛苦苦十幾天,因為一點小小失誤就被輕易廢標,既不是招標的初衷,更不是投標的本意。評標委員會判定廢標時不妨做一下換位思考,既要考慮如果判定為廢標,對被判定為廢標的投標人是否不公平,還要考慮如果不判定為廢標,對其他投標人是否不公平。謹慎使用否決權,只有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或招標文件有明確約定時,才可以判定廢標。對于廢標原因較牽強的投標更不能輕言廢標。
本案例中投標人丙《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中計算基礎和費率正確就足以證明投標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計費標準,完全有可能是因為對計價軟件操作不熟練或操作人員人為失誤導致。該投標如果被判定為廢標,一旦投標人以計費基數和費率正確為由進行質疑投訴,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將很難給以令人信服的答復。
因此,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只要招標文件允許,評標委員會都應當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說明或補正。
法律鏈接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由此不難理解,招標投標法對否決投標是持謹慎態度的,只要投標人未被廢標,評標委員會是無權否決其投標的。即使經初步評審合格投標只有一家時,也沒有授予評標委員會對該投標的否決權。畢竟只要經初步評審合格,該投標人就有中標機會,如果因為其他投標人被廢標導致合格的投標被否決,很顯然對合格的投標人是不公平的。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本規定同樣是倡導不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只有能夠證明“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才可以否決全部投標,而非需要證明“具有競爭性”才可以推薦中標候選人,也是以推薦中標候選人為原則的。
因為投標競爭是潛在的競爭,投標人在制作投標文件時并不知道有幾家投標人參與投標,也無從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標內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標會被廢標,因此投標人在制作投標文件時都是有競爭壓力的,其投標在競爭壓力下的投標。招投標的競爭性不是靠比較各家投標人投標報價、資質資格、優惠承諾等的差異大小能夠判定的,相反往往沒有競爭性的投標反而會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標看起來競爭非常“激烈”。
招投標程序才是競爭性的保證,只要招投標程序合法,且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少于三家,就應當視為該投標有競爭。在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只要不能證明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就應當推薦投標人丙作為中標候選人,或依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其為中標人。當然,經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時,有時會出現原評標辦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題,建議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前約定經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時的評標辦法和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如: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只有一家時,不再適用本評標辦法,由評標委員會直接推薦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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