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評審因素設定有哪些法定要求?
【問題】:政府采購的評審因素設定有哪些法定要求?
【講解】:現有政府采購的法規和規章中對于采購項目評審因素的設定有著基本的限制性規定。
1、《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定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定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上述規定的核心要求是規范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的設定,防止采購人設定與采購需求和商務條件或者不能反映貨物和服務質量的無關的評審因素,排斥和限制潛在供應商參與投標,并最大限度地限制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中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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