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競爭中性”,堅決破除不合理門檻和限制
近日,總理在報告2019年政府工作任務時明確指出:按照競爭中性原則,……政府采購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
在政府采購中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說到底,就是要破除不合理的門檻,優化營商環境,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競爭中性原則,是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有力武器之一。
國際上通行的“競爭中性原則”是指,任何企業不因所有權不同而處于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在我國,根據所有制不同,企業可分為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企業等多種形式。其中,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由政府出資建立,在綜合實力、企業信用、信息獲取和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都有民營企業無法與之匹敵的優勢,只有降低國企的特殊地位,才能引導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進入同一跑道,實現“競爭中性”。
政府采購作為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與一般采購方式不完全相同,在“公平”的體現上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競爭的方式。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多為中小微企業,一般的市場競爭方式可能會導致中小微企業不能真正地平等競爭,也就不能達到激發政府采購市場活力的目的。因而,在要素獲取、市場準入許可等方面為不同所有制的供應商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場僅僅是第一步,如何增強中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競爭力,依舊是接下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重點。
在本次兩會上,財政部就“今年的財稅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答記者問時回復:財政部擬于和相關部門一道,對現有的一些辦法作出調整。比如,通過辦法調整,規定政府部門預算中,至少留30%的額度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同樣的服務、同樣的貨物,要面對中小企業,通過設定一定額度來強化這種導向。再者,對小微企業參與采購競爭時給予價格扣除政策,讓它有競爭能力。
另外,天津市財政局也制定了關于“政府定向支持中小企業”的實施細則,明確:
1、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2、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對小微企業產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3、對大中型企業和其他法人、組織與小微企業聯合采購,且小微企業合同金額占30%以上的,應當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政采市場一直存在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形式上平等、實際上不平等”的潛規則問題。在目前政府下大氣力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背景下,按照競爭中性原則對各類企業平等對待,并輔以針對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傾斜手段,有助于消除民企焦慮,增強民企發展信心,有利于構建新型政商關系,提升政采市場競爭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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