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專家勞務費明確新標準
北京市財政局日前印發《北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明確從5月1日起,北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新的標準支付。《標準》明確,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計算,每四個小時為一個區間(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報酬500元,北京市內交通費用由評審專家自理。
2016年年底,財政部制定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對2003年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做出了修訂,原《辦法》》未明確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主體,新版《辦法》修訂內容之一即是明確了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和標準,并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本次《標準》明確提出,凡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支付評審專家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中的勞務報酬,適用《標準》規定。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一律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根據《標準》,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照評審時間計算,每四個小時為一個區間(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計算),報酬500元,勞務報酬為稅后報酬,稅款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依法代扣代繳。此外,采購人代表、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集采機構工作人員等評審專家以外的各方不得領取評審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在項目評審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評審專家到場但項目取消、身體不適無法評審、因項目復核需要再次到場是否支付勞務報酬,支付多少?這是以往遇到的問題之一,且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此次,市財政局在《標準》里細化了上述情形的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即評審專家到達評審地點后,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因回避關系、項目取消或延期)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對于所參加的評審項目,有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的責任,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履行以上責任時,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標準支付;因評審專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導致項目復核或者重新評審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評審專家往返的交通費如何報銷?《標準》明確,外地評審專家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北京市內交通費用由評審專家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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