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預審的內容原來是這10點
在招投標活動中,資格預審是很常見的環節之一,招標人需要專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對參加投標的企業或單位的承包能力.資格資質.業績.財務等多方面進行審查,為最終確定中標人提供參考依據。因此,在今天的文章為大家帶來了一些資格預審必備的知識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招投標的資格預審,審的是什么?有以下10點內容。
第一、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的營業范圍是否與招標項目一致,執照期限是否有效。這包括公司名稱.營業范圍和法定代表人三項內容。營業執照的信息應該保持一致,不能出現假冒的情況。
第二、企業資質等級和生產許可。
施工和服務企業資質的專業范圍和等級是否滿足資格條件要求,貨物生產供應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供應許可證.產品強制認證等證明文件。
第三、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范圍是否與招標項目一致,執證期限是否有效。
第四、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書。
認證范圍是否與招標項目一致,證書有效期限是否涵蓋投標截止時間。
第五、財務狀況。
審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近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銀行授信額度。
第六、類似項目業績
申請人提供招標人約定年限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應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工程接收證書的復印件等證明材料;正在施I或生產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應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的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第七、信譽。
根據申請人近年來發生的訴訟或仲裁情況.質量和安全事故.合同履約情況以及銀行資信,判斷其是否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條件要求。
第八、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資格。
審查項目經理和其他技術管理人員的履歷.任職.類似業績.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等證明材料,評定其是否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能力要求。
第九、聯合體申請人。
評審聯合體協議中聯合體牽頭人與其他成員的責任分工是否明確;聯合體投標的資質等級是否符合要求聯合體各方有無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對同一標段的投標。
第十、其他。
評審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是否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其他要求,特別注意是否存在申請人的限制情形
招投標“資格預審”流程時間期限都有哪些?
1.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曰。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期限: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資格預審文件異議提出期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4.資格預審文件異議答復期限: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5.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投訴期限:自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10日內
《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接下來是中國比地招標網整理的資格預審問答實務,來看看資格預審會有哪些問題?這些問題或許你也遇到過,看看專家是如何解答的吧。
競談項目進行資格性審查時,供應商能否現場補充材料?
不可以。《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供應商應當在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詢價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招投標中資格預審到底有存在的必要嗎?
資格審查是招投標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建設工程招投標的資格審查方式通常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資格預審在早先的招標中產生了良好的效益,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加之電子化招投標的廣泛應用,其缺點日益明顯,比如潛在投標人不足造成的競爭不夠充分.通過故意設置門檻來排斥潛在投標人.整個公開招標時間過長等等,特別是由于其自身程序上的問題業已成為串標.圍標的常用手段。這些情況的出現,不得不使我們重新認識資格預審方式并作出一些改變。
鑒于當前電子化招投標在工程建設招投標的成功應用以及帶來的前所未有的革命性改變,招投標專家認為“資格預審”制度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進行改革推進:
一是逐步取消資格預審制度。基于電子化招投標技術的不斷成熟進步.招投標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可以逐步取消使用資格預審方式,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全面使用資格后審方式,切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招投標環境。
二是可以實行政府批準制度,嚴格限制資格預審方式使用。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一般性工程建設項目不行進資格預審,結構復雜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設項目確需進行資格預審的,需經政府批準。“資格后審”是常態,“資格預審”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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