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招標投標協會:2017年招標投標領域十方面大事記
一、《招標投標法》全面修訂工作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8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發布《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行業內外引發了廣泛關注。
9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發布《關于設置〈招標投標法〉修訂意見征求專門郵箱的公告》,決定延長征求意見的時間,進一步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意見。
受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委托,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市場主體和業界專家意見,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修法前期工作。
9月21日,中招協招標代理機構專業委員會第八次工作會議在重慶召開,會議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重點研討。與會招標代理機構代表認為,《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十分必要,希望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各方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揚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出臺一部順應國家改革發展新形勢、適應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技術創新和實踐發展、符合招投標市場規律的行業大法。
11月23日,中招協在寧波召開《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調研座談會,市場主體和有關專家代表出席會議。大家圍繞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從調整依法必須招標范圍、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信息公開、提高招投標效率、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促進“互聯網+”招標采購應用、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意見建議。
12月15日,中招協在京召開《招標投標法》修訂工作專家座談會,部分在起草《招標投標法》時做出過重要貢獻的相關領導和專家出席會議。大家回顧了《招標投標法》制定的背景、過程、立法初衷,充分肯定了《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績,同時提出,《招標投標法》的修訂要按照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適應新時代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新要求,推動招投標創新、規范、健康發展。
二、國家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取消招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3月1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印發《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條款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刪去第七十八條關于“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職業資格”的條款。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1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了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對招標投標法、計量法作出修改,取消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贊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12月25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了相關修改意見。
12月2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八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決定》對《招標投標法》做出的修改為: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關于“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的規定;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建筑業改革對招投標領域創新發展提出新要求
2月21日,國辦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意見》要求,優化資質資格管理,完善招標投標制度。提出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信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行為。進一步簡化招標投標程序,盡快實現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相應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意見》強調,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提出鼓勵投資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采取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咨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制定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
四、政府主管部門完善招標采購制度建設的多部管理辦法先后出臺
3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針對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結合國際通行慣例,從突出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特點、著力完善招標投標制度等方面做出要求。
4月25日,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推進各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網絡平臺建設、完整全面發布信息、健全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和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與監督。
7月11日,財政部發布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合同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規定。
8月17日,商務部印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監督檢查行為。
9月2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細則》,從職責分工、評標工作的組織與準備、評標工作的實施和紀律等方面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工作予以規范。
10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規定不得在招標投標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12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要求按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與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被確定為正式發布媒介。
12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就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出部署。
五、“互聯網+”招標采購加快推進
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聯合印發《“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規劃了招標采購與互聯網深度融合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標準和平臺體系架構,各類信息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全面實現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標采購的行動目標。按照行動方案,2019年要實現全國電子招標采購系統互聯互通,全面發揮監管作用。
2月至5月,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要求,中招協先后組織召開了中央企業、第三方企業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試點成果總結交流會,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試點中可移植、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做法進行了總結,并在此基礎上實地走訪調研了部分交易平臺,最終形成試點總結報告并提出推薦的典型示范單位名單和特色做法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向全國宣傳推廣。
六、低價中標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3月13日,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曝光并引發低價中標爭議。
6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結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產品質量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對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王力就產品購銷領域存在的“低價中標”的詢問做出回應,詳細分析了“低價中標”現象的成因。他指出,現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是有明確規定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評標方法經常被濫用和錯誤使用,引發一系列問題,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招標人沒有嚴格執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其二,投標人通過低價中標的收益遠遠大于他所要承擔的風險;其三,監督管理不到位。他表示,下一步將通過三方面工作,解決上述問題。依法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范圍。針對濫用、不當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問題,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各類評價方法的運用;建議修訂招標投標法,實施全過程的監管;加強監督執法,落實責任追究。
6月下旬,針對由西安地鐵電纜事件引起的社會上對低價中標問題的關注和討論,中招協積極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及時組織行業專家進行研討,引導市場主體正確認識并正確使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七、招投標領域標準建設取得新進展
9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會聯合印發《標準設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采購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標準監理招標文件》等五個標準文件,和此前發布的四份施工類標準招標文件一道,共同構建形成了覆蓋主要采購對象、多種合同類型、不同項目規模的標準文件體系。
9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月30日,國家標準委印發《關于下達〈招標采購代理服務規范〉等408項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正式向標準申報單位下達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由中招協主導編寫的《招標采購代理服務規范》被國家標準委作為國家推薦性標準正式立項,將在規定時間內按國標要求完成修訂報批。
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年版)及《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18年版)。
八、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
10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完善守法誠信褒獎和違法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并明確由認定部門(單位)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紅黑名單。
10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二十八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主體和相關責任人,如出現虛假投標、圍標串標等行為,相關主管部門將失信主體、責任人和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逐步實現信用信息的歸集、處理、公示和應用。鼓勵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采用市場化的手段,對失信企業在信貸擔保、保險費率、招投標采購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強化失信聯合懲戒的效果。
12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規定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12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提出加快推進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規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報送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信用信息應用,推進部門之間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九、國家鼓勵和規范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
1月23日,財政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以及監督管理要求。
3月7日,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從行業準入、投融資、土地稅費等多個方面提出具體政策措施,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的投資活力。
4月26日,財政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6月7日,財政部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加強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
7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快運用PPP模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導地方加快運用PPP模式、規范有序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9月1日,國辦出臺《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立PPP項目合理回報機制,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鼓勵民間資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設立基金、組建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投資規模較大的PPP項目。
10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十六個部委聯合印發《關于發揮民間投資作用推進實施制造強國戰略的指導意見》,提出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出臺合同范本,引導民間投資參與制造業重大項目建設。
11月1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規范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嚴格新項目入庫標準,并對不符合情況的PPP入庫項目進行集中清理。
11月17日,國資委下發《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對PPP風險作出預警,明確央企要審慎開展PPP業務。
11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鼓勵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更好發展。
十、公共資源配置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
1月11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提出公共資源應當創新配置方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要求到2020年,公共資源產權制度進一步健全,形成合理的資源收益分配機制,以目錄管理、統一平臺、規范交易、全程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新型資源配置體系基本建立。
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聯合印發《“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提出電子招標采購是公共資源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加快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投資和信用等平臺的對接融合,促進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整合共享。
3月3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研究部署2017年工作并審議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備忘錄》,強調全年工作要以運行好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重點,堅持平臺整合與平臺規范并重,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3月21日,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提出規范公共資源配置交易。要求繼續完善并切實用好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進資源共享,推進交易程序、公告、結果等信息公開,推進交易電子化,推動有條件上網的公共資源開展網絡交易。加強在線監管,推動資源交易“陽光”化運行,防止尋租腐敗。
4月14日,《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備忘錄》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6個部委聯合發布。
5月26日,由中招協公共資源交易分會舉辦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貫徹《“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暨公共資源交易分會2017年年會在南寧召開。會議從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建設、互聯互通與信息共享、大數據應用與發展、平臺規范與優化公共服務、服務標準建設、市縣一體化建設六個方面做了交流研討。
12月4日,國辦印發《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明確在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過程中,充分利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推進信息共享和公開,重點公開批準服務信息、招標投標信息、施工有關信息等8類信息。
12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行公共資源配置全程公開、全程留痕。會議確定,以保障性住房分配、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為重點,由各地各部門納入主動公開目錄清單。公共資源配置涉及的行政審批結果由審批部門負責公開,公共資源項目配置或交易過程、中標、合同履約等信息由管理或實施配置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分別公開。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及時發布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并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數據實時共享,做到“一網”覆蓋。
12月17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大學共同發起的中國人民大學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在京成立,這是我國首個公共資源交易高端智庫,其成立標志著我國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重大理論研究、專業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方面有了全新的平臺。
12月19日,國辦印發《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明確推進公共資源配置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進一步明確公開范圍,細化具體公開內容,提出構建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樞紐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平臺體系,推動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并實現公共資源配置信息與其他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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