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
10月9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現將《浙江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予以印發,請各地遵照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8日
浙江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強化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提高注冊建造師綜合素質,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意見適用于注冊在本省和未注冊在本省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造師,重點評價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等崗位人員參與項目建設的情況。
(二)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的統一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標準,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建設和管理全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應用(以下簡稱“信用管理應用”)。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級確定和評價結果使用等工作。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信用評價的信息采集和評價結果使用工作。
二、評價方法
(四)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25分)、良好信息加分(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組成,滿分100分。
(五)基本信息分包含執業等級分和工程業績分兩部分組成(附件1),滿分25分。
執業等級分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錄入的信息評分。
工程業績分以全國和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且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為準,按參與不同規模的已完工程項目評分,滿分15分。未注冊在本省的注冊建造師采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業產生的工程業績。
2024年1月1日前開工的項目,僅采集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業績;2024年1月1日起開工的項目,采集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的業績,且須滿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線”中擔任該項目崗位的出勤天數大于項目工期的60%。項目技術負責人工程業績分按照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得分的70%計取;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工程業績分按照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得分的50%計取。
(六)良好信息加分,對照《注冊建造師良好信息加分標準》(附件2)評分,最高15分。
良好信息須匹配工程項目的,以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為準(全國性行業協會表彰獎勵除外)。2024年1月1日前開工的項目,僅計取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的良好信息加分;2024年1月1日起開工的項目,計取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的良好信息加分,且須滿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線”中擔任該項目崗位的出勤天數大于項目工期的60%。項目技術負責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得分的70%計取;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得分的50%計取。
同一注冊建造師參與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質不同級別良好信息的,按照最高級別標準加分,不做累計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據注冊建造師被依法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照《注冊建造師不良信息扣分標準》(附件3)扣分,初始分最高60分,分固定初始分(40分)和浮動初始分兩個部分。
注冊建造師對本人基本信息、執業行業、受聘同一個單位和近3年實名制考勤信息等作出真實性承諾,得固定初始分40分,否則不得分。
注冊建造師浮動初始分根據近1年(250個工作日)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當前受聘企業項目現場出勤情況按照計算確定,取兩者中較大值。其中,Di為注冊建造師在項目現場崗位i上出勤天數;Hi為注冊建造師在項目現場崗位i上出勤小時數;每天按照8小時工作制計算,出現加班等情況每天最高出勤16小時,不足1小時的以1小時計;Gi為崗位系數,根據注冊建造師在項目現場不同的崗位取值,其中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Gi=1,項目技術負責人Gi=0.7,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Gi=0.5,其他崗位Gi=0.4。
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浮動初始分最高20分,項目技術負責人最高14分,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最高10分,其他崗位最高8分。浮動初始分最高分對應崗位為注冊建造師近1年(250個工作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當前受聘企業施工項目現場擔任的最高級別崗位。
同一注冊建造師的同一行為涉及多個扣分標準的,按照扣分最高標準執行,不做累計扣分。
(八)根據信用管理應用中的數據,自動生成注冊建造師包括基本信息)、近3年注冊轉移情況、近1年項目現場考勤記錄、在建工程剩余工期、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日信用綜合評價報告及分值。對應評價分值將注冊建造師信用分A、B、C、D、E五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異議處理
(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統一采集至信用管理應用,按照“誰采集、誰負責”原則進行分類采集。
注冊建造師基本信息以全國和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上的數據為準,工程業績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竣工時間為準。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項目現場的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非項目現場產生的良好和不良信息由人員注冊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人員注冊地不在本省的,由當前受聘企業首次入浙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產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數據為準。注冊建造師項目現場出勤信息和崗位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線”上的數據為準。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發布時間為準。
(十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注冊建造師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修正。
四、評價成果應用
(十二)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結果依法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
(十三)鼓勵建設單位在全省信用管理應用中優選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等崗位人員。
五、監督管理
(十四)注冊建造師基本信息評價實行個人承諾制,將接收社會公眾監督。
(十五)信用管理應用將每月向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送“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項目清單,以下情形將被列為推送項目:
1. 近一個月項目存在更換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的;
2. 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帶班生產時間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項目;
3. 上月最后一日注冊建造師現場不良行為綜合扣分全省排名前5%的項目;
4. 近一年項目現場無不良行為扣分和檢查記錄的項目。
六、其他
(十六)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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