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廳:公開征求《關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
為進一步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經研究,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建〔2022〕16號)進行修訂。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7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綜合素質,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信用“531X”工程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意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全省范圍內實施信用評價。對各類專業承包企業,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實施信用評價。
(二)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統一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省統一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建設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管理應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信用評價的組織實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級確定和評價結果使用等工作。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信用評價的信息采集和評價結果使用工作。
二、評價方法
(四)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采用打分制,由企業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組成,滿分150分。
(五)企業基本信息分由基礎能力分、項目基本信息分、工程業績分三部分組成,滿分40分。
基礎能力分,建筑施工企業同時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得初始分15分,缺一項即不得分。
項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上4錄入的在建工程項目基本信息得分,企業所有在建項目信息(平臺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項目信息不完整則按項目個數平均計算扣分。
工程業績分,按企業有效工程項目數量及規模評分,滿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系統中具有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自施工許可證發放之日起24個月內為有效工程項目。
工程項目數量評分,每個項目得0.5分,最高得5分。
工程規模評分,按合同確定的工程造價以下列規則計算:建筑工程,累計3000萬元得0.5分(不足3000萬元按3000萬元計算、超過3000萬元不足6000萬元按6000萬元計算,以此類推),滿分5分;市政公用工程,累計1000萬元得0.5分(不足1000萬元按1000萬元計算、超過1000萬元不足2000萬元按2000萬元計算,以此類推),滿分5分。
(六)良好信息加分,對照《建筑施工企業良好信息加分標準》(附件1)評分,最高40分。同一企業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質不同級別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級別標準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據企業被依法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照《建筑施工企業不良信息扣分標準》(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同一企業的同一事項涉及多個扣分標準的,按照扣分最高標準執行,不作累計扣分。
(八)根據信用管理應用中的數據,自動生成企業日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對應評價分值將企業信用分A、B、C、D、E五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異議處理
(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統一采集至信用管理應用,按照“誰采集、誰負責”原則進行分類采集。企業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管理平臺上的數據為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項目的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企業注冊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產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數據為準,外省企業信息由首次入浙所在地或駐浙辦公所在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發布時間為準。
(十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與復核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予以修正。
四、評價成果應用
(十二)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依法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
(十三)建立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評級較高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鼓勵降低工程各類保證金比例或者免繳保證金。
(十四)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評級較低的建筑施工企業可在日常管理中列為監管重點對象、加強檢查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十五)本意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意7見》(浙建〔202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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