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糾紛該怎么解決?
我國工程合同管理雖已經過十多年運行,但截至目前,由于合同價格條款的不嚴密,以及不合法的無效合同條款的存在,使得乙方在合同簽訂開始便處于風險狀態。當風險出現時,雙方又不能順利協商解決。從而由施工方提出訴訟或造成停工待款等情況,迫使業主通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仲裁或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雙方糾紛,此類現象時有發生。本文針對各種糾紛現象及其解決對策進行粗淺探討。
一、市場不規范,低價中標,高價索賠。
業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價,利用買方優勢,往往不顧國家有關規定壓級壓價,提出不合法的合同條款和不合理的要求。
施工方利用業主缺乏相應知識和盲目壓價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條款,簽訂承包合同。再通過以下不正當手段以求降低損失或謀求較大利益:
①偷工減料,強壓成本;
②以次充好,虛報材料價格;
③采取不正當手段,如行賄等手段拉攏甲方及監理在合同履行中變更價格或多簽虛報工程量。
合同價過低導致承包商無力履行合同;同時也會使承包商簽證、索賠頻繁;還會使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存在隱患。另外,工期拖延也會引起各種合同糾紛。
因此,在當前僧多粥少的市場形勢下,為避免惡性競爭,應提倡合同控制價設置高限和低限雙控制,以避免“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的現象發生。
二、現行工程造價計算方法和計價依據不夠完善
清單組價依據定額及配套工程造價信息。各地方定額及造價信息作為核定工程造價的標尺,是得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審計單位等認可的,依然是編制投資估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的基本依據,仍發揮著控制工程造價、協調造價矛盾的重要作用。所以,定額及造價信息在建筑市場中仍然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谶@樣的地位和作用,定額和造價信息就應緊跟建筑業的發展步伐,隨著市場的發展和進步定期修編、更新。對不斷出現的新材料、新工藝、新做法、材料消耗量等,進行詳細調研和準確分析,及時進行補充或修訂,使之真正成為工程造價計價的依據,指導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工程造價信息反映的價格應與市場價格接軌,避免出現過大的價格偏差和信息滯后。價格信息真實、可靠的同時,對主要價格信息,如人工、鋼材、水泥等,可采用當月造價信息真實反映上月或上上月實際市場價格,作為上月或上上月完成工程量結算或調整相應價差的依據,從而避免因信息價不準確而造成的價格爭議。
三、招標人所提供清單的工程量、工作內容、編制說明不夠準確
固定單價合同形式下,有些工程招標清單中工程量不準確,將直接影響投標人對投標數據的分析,導致投標決策失誤。
清單內容不準確表現如下:
(1)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未達到統一的要求。
(2)工程量清單中項目特征和工程內容缺失,不僅給投標人計算綜合單價造成困難,而且易造成索賠。
(3)工程量計算錯誤:
a.工程量的錯誤會造成投標和預算控制有困難。
b.工程量計算的錯誤一旦被承包商發現和利用,則會給業主帶來損失,如采用不平衡報價。
c.工程量計算的錯誤會引發其他施工索賠。承包商除通過不平衡報價獲取超額利潤外,還可能提出索賠。例如由于工程數量增加,承包商的開辦費用(如施工隊伍調遣費、臨時設施費等)不夠開支,可能要求業主賠償。
d.工程量計算的錯誤還會增加變更工程的處理難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所以當合同發生設計變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增減時,會使得工程師不得不和業主及承包商協商確定新的價格。
(4)清單項目的選用不規范,項目選用的隨意性很大。
(5)計價規范本身有缺陷,所涉及的清單項目與工程實際情況有一定差距。
招標人應保證清單中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避免產生過多的錯項、漏項。另外,清單中的工作內容描述要具體,對招標范圍、計算口徑等要詳細,以保證投標人在編制綜合單價時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四、施工設計深度不夠
施工設計不夠精深全面,尤其是市政工程屬政府指令性計劃工程,往往是倉促開工,迫切地要求及早完工,設計、拆遷、施工同時進行,造成設計的嚴密性大打折扣,設計變更很多甚至漏項,初期設計根本不能準確地反映工程的真實性。因此,過多的設計變更和施工簽證,使工程決算造價一再提高,造成發生施工合同糾紛的可能性。
五、建材價格波動幅度較大
建材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較大,針對占工程造價比重較大的材料,如鋼材、混凝土、裝飾材料等,合同一般會約定價格風險(±3%~±5%)。風險范圍內的價格波動,甲乙雙方不再調整價差。
風險范圍設立的最初意義在于,施工期間如果材料價格有漲有跌,在一定范圍內總價差應偏差不大。因此,為減少甲乙雙方結算時的工作量,促進結算盡快完成,設置了一定的風險范圍。但近幾年上述主要建材總的價格趨勢不斷上漲,過多的價差風險足以導致項目虧損。
結合建筑行業整體的利潤水平,主材價格波動范圍的風險范圍設置在±1%~±3%區間內比較合理。同時,應規定在工程施工期內,如果某項主材出現單向價格波動超出風險范圍后,應調整其價差。
六、建筑勞務市場價格失控
人工費市場價格與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出入較大,并且沒有有力的人工費調價相關文件,導致施工單位人工費收支差距過大,已成為每個工程結算時甲乙雙方主要爭議點和施工單位的主要虧損點。
目前的勞務隊伍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同時隨著務工人員的更新換代,新一代工人對薪酬的期望值不斷提高,總務工人員數量又不斷減少,作為勞務密集型行業的建筑業面臨嚴重的“招工荒”??傊?,建筑勞務市場的勞務人員數量不足,務工人員的技能不足,加之有工程工期緊、質量標準高等原因,直接導致過高的勞務成本。而作為人工計價與調價依據的文件、信息價格嚴重脫離實際,導致工程結算產生造價爭議。
人工費成本是影響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主要因素,工程造價相關管理部門就應對工程人工費調整問題進行專項的市場調研與分析,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可行的調價方式和調價原則。
七、控制價偏低,不合理
招標控制價過低時,容易導致低價中標后甲乙雙方爭議過多??刂苾r偏低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控制價編制參考定額,針對定額含量或定額單價不足的項,沒有根據實際成本數據進行相應的修正。第二,對特殊措施費考慮不全面。對于諸如根據地勘報告應考慮到大型障礙物的清理、基底換填土等費用,施工場地狹小時需要外租場地應考慮到租地費,還有材料外加工的二次倒運和裝卸費等可以預見的特殊費用,要全面細致地進行估計。第三,招標控制價審核把關缺失。控制價作為投標人報價的上限,要求投標人無條件執行。但要使其合理,就必須經過權威部門或人員的審核及多數投標人的認可。
控制價應提前公開或公示,并盡量公開比較詳細的數據,為相關審查部門、投標人留出審核的時間。同時,對投標人提出的異議要及時修正,以保證控制價的合理。
八、不公平條款造成結算爭議
招標文件或合同備案中,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管理監督部門應強制其修改,以避免造成過多的結算爭議。比如,施工過程中量差費用、價差費用及合同外費用一概不付款,待結算完畢后隨結算款一同支付;材料價格上漲超過風險范圍后,超過部分建設單位承擔50%;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單位投標時,投標報價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風險等此類不平等條款,不修改者不予備案。
九、合同內容不完善
合同條款中未約定風險類型、風險范圍、風險幅度及調整方法。另外,工程變更、索賠費用計算方法約定不明確,還有工程價款調整方式不明確,再有相關工作程序約定不清晰等均有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因此在合同簽訂時,應盡量約定明確,盡量減少爭議的發生。
十、項目招標投標、合同、結算三方面管理行為不統一
隨著建筑市場項目投資形式的多樣化,合同管理模式也出現多種類型。投資人不同,對合同形式和工程管理的要求就不同,對調價方式的約定也會不同,這也導致了大量工程價格爭議的產生。
建筑管理部門應不分工程投資來源,對工程的招標投標、合同、造價等統一管理,對出現嚴重違背工程所在地相關管理部門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相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強令其加以修正,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性和公正性。
十一、擾民費最終發放標準、范圍由建設單位談判確定,據實計取
現在招標文件都要求投標人考慮擾民費用,且固定價包死。有如此要求時,首先應保證控制價中考慮了相應費用,其次需保證控制價中相應費用的核定是合理的。為了保證這筆費用的合理性,應做到以下幾點:
(1)各項目擾民費標準應根據周邊實際情況進行調研核定。
(2)擾民談判工作、擾民費承擔及發放工作,受擾民眾上訪接待及安撫工作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可以要求中標人配合,給中標人相應配合費。
(3)控制價中的擾民費用宜以整項暫估形式計入控制價和投標價,最終發放標準和范圍由建設單位談判確定。
十二、停工損失在合同中不明確,易導致索賠糾紛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發包人經常進行設計變更和進度計劃的修改,這往往會導致索賠的糾紛。如遭遇一些重要活動,政府都會強制停工,可很少有發、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對此進行約定。合同中也沒有停工損失的計算條款,加上工程處于動態之中,施工單位要證明其停工時的人員、設備、周轉材料的數量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大多數施工單位很難進行停工索賠。如果在合同中對此進行約定或明確停工損失的計算方式,就不易產生糾紛了。
十三、建設單位拖延、拒絕過程審計與簽認
固定單價合同約定工程量可調,但部分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予審核實際工程量,以規避進度款支付。合同中雖然約定了變更簽證等增減申報、審批時限,但有些建設單位擔心最終結算額不好控制,而拖延或拒絕在施工過程中的簽認,此類做法直接導致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資金壓力大,竣工后結算時間長。
為避免大型工程工期長、變化多,應執行過程審計,并按規定將基礎結構驗收、整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作為階段結算的節點,同樣要求結算時限,以便及時結算和付款。
十四、超概算工程結算手續無法完善
超概算工程的結算很困難。施工過程中增加工作內容,變更材料做法,施工單位只是執行者。工程竣工后,結算額一旦超概算會被財政部門一票否決,建設單位便會無計可施。
十五、工程造價管理脫節,政策不配套
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承包合同價審查疏漏,是工程結算時發生工程造價糾紛的一個間接原因。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對業主缺乏約束力,對于他們違反規定的行為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造價管理流于形式,助長了工程造價糾紛的發生。政出多門,文件之間有矛盾也是造成工程造價糾紛的重要原因。
另外還有其他原因,如自然條件的變化、各種不能預見的政策性調整等,都有可能引起糾紛。總之在整個工程造價管理過程中,要盡可能在合同的簽訂以及執行過程中,把可預見的因素事先進行明確和約定,避免發生糾紛,使得中標造價盡可能接近竣工后的實際工程決算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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