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詢資質正式取消,發改委發布取消后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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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國家發改委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正式取消了兩項行政許可事項,分別為:(1)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2)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
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為保障工程咨詢服務質量,使工程咨詢更好地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行政審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一、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
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機構,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規定內容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告知有關信息。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制訂工程咨詢單位監督檢查計劃,按照一定比例開展抽查,并及時公布抽查結果,促進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規范從業行為。
三、推進行業自律
為便于委托單位擇優選擇工程咨詢單位,建立行業自律性質的工程咨詢單位資信評價制度,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和監督行業組織開展,資信評價結果僅作為工程咨詢服務需求方擇優選擇工程咨詢單位的參考。
四、加強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
由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進一步做好咨詢工程師(投資)考試、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執業檢查工作,發揮好咨詢工程師(投資)在工程咨詢行業中的核心技術力量作用。
五、建立不良記錄并公開
歸集工程咨詢行業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列入不良記錄,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增強工程咨詢單位及其人員的責任和誠信意識。
六、制定國家標準加大政策引導
完善工程咨詢行業標準規范,引導工程咨詢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延伸閱讀: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40項國務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1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另有23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市場已具備自我調節能力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要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由同一部門對相同內容進行重復審批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在削減重復審批、合并辦事環節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保留審批事項的準入把關作用,發揮認證管理的積極作用,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盲區;由不同部門多道審批改為負主要責任的部門一道審批的事項改革后,不再實施審批的部門負責制定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負責審批的部門按標準規范審核把關,遇到特殊疑難問題通過內部征求意見解決,部門間要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審批時限,便利企業辦事。改革涉及的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適宜公開的向社會公布并加強宣傳、確保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工作,認真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40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2項)
國務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40項)
序號:1
項目名稱: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
審批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發布工程咨詢標準規范,加強政策引導。2.強化監管,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3.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強化信用約束,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等信息。4.實施列入“黑名單”等懲戒措施。5.創造條件,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序號:5
項目名稱: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
審批部門:國家能源局
設定依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15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將能源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明確規定考試、發證、收費標準、監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對持證人員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責任追溯、違規行為查處、吊銷證件等制度。
序號:6
項目名稱: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
設定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64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加快完善物業服務標準和規范。2.充分發揮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自律作用。3.指導地方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4.建立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5.推動與相關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強企業信息備案管理。
序號:7
項目名稱: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審核
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
設定依據:《土地調查條例》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國土資源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發布開展土地調查的標準和規范。2.充分發揮土地調查行業組織自律作用。3.對政府部門委托的土地調查任務,要加強對土地調查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督,并對委托任務承擔相應行政責任。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5.建立土地調查單位“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序號:8
項目名稱:地質勘查資質審批
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
設定依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國土資源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發布開展地質勘查的標準和規范。2.充分發揮地質勘查行業組織自律作用。3.對政府部門委托的地質勘查任務,要加強對地質勘查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督,并對委托任務承擔相應行政責任。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5.建立地質勘查單位“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序號:11
項目名稱:高等學校教授評審權審批
審批部門:教育部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教育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處罰措施,規范評審行為。2.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隨機抽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規評審行為及時處罰糾正,并向社會公開。
序號:12
項目名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審批部門:水利部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水利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有關技術要求納入“取水許可”。2.在取水許可環節,對水資源論證進行把關,強化取水許可管理。3.加強對建設項目用水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反規定利用水資源的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序號:22
項目名稱: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審批
審批部門:國家林業局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國家林業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有關標準和條件,鐵路、公路等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按照標準進行審批,嚴格把關,并征求國家林業局意見。2.加強日常巡查檢查,設立舉報平臺,強化社會監督。3.嚴厲處罰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的違規建設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序號:23
項目名稱: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核準
審批部門:國家海洋局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國家海洋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化學消油劑的使用標準和規范。2.加強對化學消油劑的使用監管,要求企業做好購買、使用、報廢記錄,對不按規定使用化學消油劑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3.加強對化學消油劑的質量監管,對化學消油劑進行質量檢測,及時公布檢測結果,通報不合格產品。
序號:24
項目名稱: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審批
審批部門:國家海洋局
設定依據:《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取消審批后,國家海洋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強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將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審批的有關要求納入其中,通過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進行把關。2.制定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標準和規范。3.對不執行標準和規范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序號:36
項目名稱: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
審批部門:商務部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商務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研究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備案+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明確企業主管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管主體責任,強化備案報告和監測機制。2.用好重點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手段,指導行業組織加強協調自律。3.建立跨部門信用平臺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懲處。
序號:38
項目名稱: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審批部門:水利部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水利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按標準執行。2.明確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監測,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依據經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復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3.水利部強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加強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依法查處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此件為部分項目截取)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2項)
序號:1
項目名稱:地質勘查資質審批
審批部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國土資源部要制定開展地質勘查的標準和規范,并督促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全面掌握地質勘查單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標準規范開展工作。
2.對政府部門委托的地質勘查任務,要加強對地質勘查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督,并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3.對為市場提供服務的地質勘查單位,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建立地質勘查單位“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序號:3
項目名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審批部門: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水利部要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有關技術要求納入“取水許可”。
2.在取水許可環節,對水資源論證進行把關,強化取水許可管理。
3.加強對建設項目用水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反規定利用水資源的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序號:4
項目名稱: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審批部門: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關標準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按標準執行。
2.明確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監測,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依據經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復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
3.加強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依法查處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此件為部分項目截取)
來源: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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