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招標師注冊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加強招標師執業行為管理,提高行業隊伍素質,規范招標采購活動,根據《行政許可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招標師注冊執業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招標投標行業能力建設,積極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推動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逐步實現招標師從注冊執業到自律管理。
附件:《招標師注冊執業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4年6月20日
附件
招標師注冊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標師注冊管理,規范招標師執業行為,提高招標采購質量與水平,根據《行政許可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招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法[2007]63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視同具有招標師職業資格,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申請注冊執業。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全國招標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和繼續教育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審查,并對招標師執業活動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招標師自律管理,協助政府做好招標師注冊審核和繼續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招標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招標師名義從事招標采購業務工作。
第七條 招標師應當在一個招標項目單位或者具有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單位注冊執業,從事與該單位資質許可范圍和本人注冊的招標采購專業范圍相適應的招標采購執業活動。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招標師注冊電子網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注冊平臺)。
招標師注冊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批準統一在注冊平臺上進行。
第九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注冊平臺,向其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條 初始注冊者,應自取得《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2年內提出注冊申請。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影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聘用單位提供的用工證明影印件等資料。
超過2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相應時間內,與招標師申報的招標采購專業范圍相對應的業績證明或者最近一個周期繼續教育達到考核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并將初審意見通過注冊平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請注冊材料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作出準予注冊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統一的電子《注冊證》和執業印章標準圖樣,并在注冊平臺上公布。
第十五條 招標師應按照規定的執業印章標準圖樣刻制執業印章,并可根據需要打印電子《注冊證》。
《注冊證》是招標師執業身份的證明,執業印章是招標師履行執業行為的憑證,有效期均為3年。
第十六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單位提供的用工證明等影印件資料;
(三)前一注冊有效期內與招標師申報的招標采購專業范圍相對應的業績證明;
(四)前一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教育達到考核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因前一注冊有效期內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因個人原因暫停從事招標采購業務的,可申請辦理暫緩注冊并暫停以招標師名義執業。
待符合規定條件后,可以申請辦理延續注冊并繼續執業。暫緩注冊超過2年的,應按照上述第十條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招標師變更注冊單位的,應在與新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后的1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變更注冊。變更后原注冊有效期連續計算。
申請變更注冊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新聘用單位提供的用工證明等影印件材料;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等影印件材料。
第十九條 除聘用單位發生破產、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外,招標師辦理變更注冊單位后12個月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招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相應資質證書的;
(二)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辦理暫緩或延續注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注冊失效情形。
發生上述(一)、(二)、(三)情形的,應及時申請變更、延續、暫緩注冊。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申請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二)前一注冊有效期內工作業績或者繼續教育未達到考核要求的;
(三)自被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招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限制從業的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
(四)連續兩個注冊有效期內未達到工作業績和繼續教育考核要求的;
(五)《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被取消的;
(六)其他導致注銷注冊的情形。
第三章 執業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招標師應當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形成的相關成果文件上加蓋本人執業印章和簽名,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形成的下列成果文件,應由招標師加蓋執業印章并簽名:
(一)招標方案;
(二)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四)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
(五)開標記錄;
(六)中標通知書;
成果文件需要修改的,應由招標師本人對修改內容進行簽名或蓋章確認。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本人修改確認的,應當請其他招標師蓋章并簽名確認修改內容,并對修改內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招標師可以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依法應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參與談判訂立的合同簽名見證。
第二十六條 招標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招標師的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經繼續教育考核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招標師繼續教育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師注冊平臺應依法向社會公開招標師《資格證書》、《注冊證》、工作業績、獎懲信息等注冊執業和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招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招標采購業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注冊證》。
第二十九條 招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的;
(二)向監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招標師注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招標師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或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辦理注冊并未告知延期辦理的;
(二)在招標師注冊受理、審查、批準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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