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雙品牌中標
鼓勵競爭和保障公平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靈魂,也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由市場決定價格,這既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本途徑。因此,在政府采購價格形成機制上,除少數特殊項目按照財政部87號令規定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或者實行固定價格招標以外,總體上還是應當堅持通過公平競爭由市場主體自主定價。當然,當市場失靈的時候,就需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在采購執行操作層面,采購人、集采機構要在采購方式、采購模式的選擇和運用等方面引導供應商理性競爭,才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批量集中采購中的“雙品牌中標”,就是在采購模式方面引導供應商理性競爭的一種嘗試。批量集中采購競爭激烈、價格低,但采購周期長、采購人沒得選擇;協議供貨競爭不足、價格高,但采購效率高、采購人選擇面廣。“雙品牌中標”其實不過是批量集中采購和協議供貨之間的一種折中形式。我們采購中心2001年開始在計算機等通用產品批量集中采購中實行3~4個品牌共同中標的模式,后來逐步發展成為協議供貨。多個品牌共同中標,增加了供應商的中標入圍概率,降低了競爭的慘烈程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一些大品牌在批量集中采購中落標的“不可承受之重”,對于減少低價競爭有積極的作用。我們采購中心以往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另外,增加批量集中采購的頻率、適當控制單次批量集中采購的規模,強化合同約束、履約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對于減少批量集中采購引起的低價競爭,也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除此之外,在評標辦法的設計上,如果能有效突出質量和服務競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價格競爭的殘酷性。目前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主要是計算機、打印機、乘用車等一些品目,這些產品僅僅憑技術參數、指標、配置等并不能完全反映產品質量,而能夠直觀反映產品質量的品牌等因素,在現行法規環境下作為評審因素又存在較大的違法風險。按照目前的評標規則,知名品牌與一般品牌同臺競標,就好比是現代搏擊與傳統武術選手比賽,但比的只是武術套路(技術參數)和顏值(價格),而非實戰能力。建議監管部門在政策執行的尺度上適當調整,對于產品采購,考慮允許采購人將品牌美譽度、市場認可度等作為評分因素。這種做法是符合“中國制造2025”強國戰略的。
關于雙品牌中標是否違法問題,同一標段(包件)或者未劃分標段(包件)的同一個招標項目,一般只能由一家供應商中標,這的確是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的慣例。從《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和第55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規定來看,也暗含著這一含義。不過,從財政部87號令第56、57和68條關于推薦中標候選人及確定中標人的規定來看,只能由一家供應商中標的含義要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更為隱含和淡化。我認為,首先,如果招標文件中事先對“雙品牌中標”作出約定,這種做法是不違背政府采購“三公一誠”基本原則的。其次,相對于一般的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標項目,批量集中采購具有用戶多、批量大、采購對象具有同質性等特殊性。一般的招標項目,如果出于扶持中小企業、保證履約時間等考慮,可以采用“切分蛋糕”的方式將整體項目劃分為若干包件進行招標,因而一個包件只能由一家供應商中標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批量集中采購因需采購的規格型號多,一次招標的包件數本來就比較多,如果對同一規格型號的需求再進行切分招標,不僅評標工作量會因重復而翻倍,而且為了防止“贏家通吃”,還要限制投標人“兼投不能兼中”,因而“雙品牌中標”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對于這種以問題為導向的改革探索,實踐又證明有好的效果,既有利于遏制低價競爭,又給了采購人更多的選擇權,在不違背政府采購法基本原則,也未明顯違反具體法條的情況下,我們不妨多一點寬容,不要輕易去扣違法違規的帽子。
關于“雙品牌中標”是否適合普遍推廣問題,我個人認為,“雙品牌中標”還是應該限制在批量集中采購、服務定點采購等少數具有特殊性的項目(即采購對象完全相同,需要兩個以上供應商中標但又不宜劃分包件采購)中使用。一般項目如果希望由兩家以上的供應商中標,還是應當采用劃分包件的方式。畢竟,單一包件由一家供應商中標這是一般原則,“雙品牌中標”只是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例外。另外,對于“雙品牌中標”,為了保障中標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招標文件最好能事先明確第一名和第二名各自的中標份額。我們中心對于兩家以上供應商同時中標的情形,為了彰顯公平,一般都規定按照評分排名順序中標份額遞減,比如第一名中標采購數量的60%、第二名中標4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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