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品牌投標問題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已經施行兩個月,該辦法關于多家供應商使用同一品牌產品參與投標的規定,在實踐中依然存有一些爭議,給實踐中更好貫徹落實87號令造成了一些困擾。那到底87號令關于同品牌競標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哪些爭議或是難點疑點呢?筆者在此逐一分析梳理,供業界同仁參考。
難點1:同品牌不同型號投標,算1家還是多家?
答案:算1家。
財政部2003年給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中規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由于文件規定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才以一家供應商計算。意味著依據該文件的規定,提供“相同品牌不同型號產品”的投標人,可作為不同的供應商計算。
但最新實施的87號令第三十一條中,將上述表述修改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依據評標辦法的不同,最終只能有一家投標人參與競標或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也就是說,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產品”的投標人,不管型號是否一樣,都應當視為一家供應商。可見,87號令對相同品牌競標的限制較財辦庫〔2003〕38號文的規定更為嚴格。
難點2:制造商與經銷商投標同一品牌,是無效投標嗎?
答案:不是,算1家。
87號令實施以前,各地對于制造商和經銷商同時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競爭的處理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判為無效投標,有的視為串通投標。87號令頒布以后,上述處理方式值得商榷。
87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列明了視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包括: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對照87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制造商與經銷商使用同一品牌產品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不屬于87號令所列的視為串通投標的法定情形;如制造商和經銷商之間事先并無協商報價、成立“攻守聯盟”協同對抗采購人等情形,亦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情形。因此在該情形下,供應商和經銷商不應被判為串通投標或視為串通投標。
從87號令第三十一條的表述來看,也并未禁止供應商和經銷商同時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甚至允許“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只不過前提是要考慮各方面因素并做妥當處理罷了。依筆者理解,法條中所稱的“不同投標人”,既包括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經銷商,也包括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因此,87號令頒布實施后,如出現制造商與經銷商使用同一品牌產品同時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情形時,不應判定其投標無效,也不應判定為串通投標或視為串通投標,而應當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依據采取的是最低評標價法還是綜合評分法來分別處理。
難點3:不同經銷商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如何計數投標人?
答案:算多家投標人。
財政部87號令第三十一條約束的是相同品牌之間的競爭,但未就不同經銷商提供同一制造商生產的不同品牌產品的情形進行約束。在政府采購貨物招標實踐中,同一制造商下擁有不同品牌的同類產品的情形也較為常見,如海爾集團擁有海爾、統帥和模卡三個品牌的電視產品;吉利集團擁有吉利和沃爾沃兩個品牌的汽車產品……
對照相關法條的表述,我們可以發現:不同經銷商使用同一制造商生產的不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項目競標,不屬于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項目投標的情形,不能適用該法條的規定。因此在招標采購實踐中,如出現上述情形,由于不同經銷商之間系獨立的法人,彼此之間存在相互競爭關系,應當依法認定其為多家供應商,而不能根據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據評標方法取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或按一家投標人計算。
在招標采購實踐中,還有如下兩種情形比較容易混淆,也需要一線人士特別注意:
第一種情形:制造商使用自己生產的不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項目競爭。該情形屬于“一標兩投”,即就同一項目提交兩個不同的投標方案,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投標。
第二種情形:同一經銷商使用同一制造商生產的不同品牌產品參加同一項目競爭。該情形亦屬于“一標兩投”,也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投標。
難點4:能否在資格審查階段認定投標人家數,以避免評標時不足三家而廢標?
答案:不能,應在商務技術評估階段認定投標人家數。
87號令將評審活動分為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估三個階段。其中,資格審查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行使,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估依舊由評標委員會行使。
在實踐中,有可能出現使用同一品牌的投標人特別多、經認定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家而應當廢標的情形。因此,如能在資格審查階段就投標人的家數進行認定,一旦出現符合廢標的情形,則可立即終止采購,以起到節省時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效果。但是,該做法是否合法呢?
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
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兩種不同評標方法下,就提供相同品牌供應商的處理規定--不管是“以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還是“按一家投標人計算”,都在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完成后進行。因此,實踐中一些采購人為圖省事,在資格審查階段就進行投標人家數認定的做法,應當予以糾正。
此外,資格審查的內容不應包括品牌認定方面的內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資格審查的內容限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供應商提交的資格證明材料也限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要求的相關資料。87號令實施后,由于資格審查主體、程序等方面的變更和限制,資格證明文件一般應當單獨密封,提交給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進行審查。在資格審查通過以后,合格投標人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才交由評標委員會評審。相同品牌產品的認定,屬于商務技術評估階段的內容,提前到資格審查階段來操作,既不合法,也不現實。
難點5:綜合得分前三名恰為提供相同品牌的3家投標人時怎么辦?
答案:同品牌僅綜合得分最高的獲推薦資格。
87號令對于多家供應商使用同一品牌產品參加競爭的情況處理,當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有可能出現排名靠前的經銷商均為提供同一品牌的投標人的情形。那么在該情形下,是否能將該品牌的幾家經銷商均推薦為中標候選人呢?
答案是不可以。
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依據這一規定,提供同一品牌產品的不同經銷商中,只有綜合得分最高的投標人才有資格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舉個例子:某項目經綜合評審,提供A品牌的甲、乙、丙3名經銷商綜合得分排名前三,提供B品牌的丁、戊2名經銷商綜合得分排名為第四和第五,提供C品牌的己、庚2名經銷商綜合得分排名為第六和第七。如本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中標候選人家數為3家,則依據87號令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甲、丁、己3家經銷商為排名前三的中標候選人。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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