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內容不能寫進標書了,你知道嗎?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或者看到投標人員按照招標文件,辛辛苦苦的,好不容易把一份標書編制完成,卻在開標時因為一些細節未注意而遭遇廢標,垂頭喪氣,唉聲連天,甚至遭遇單位的處罰。今天保標小編給大家講講那些不能寫進標書的內容,讓你和廢標說拜拜!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第二十條規定了8種情形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相關政府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了規定,企業部分資質禁止寫入標書。
資質不能成為準入條件
清單主要分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禁止成為資格準入條件的,如電子工程資質、建筑智能化資質、以及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合作等)、組織形式等,此外,從業經驗也不能成為準入條件。
第二部分是禁止設定為商業條件,比如禁止指定品牌,禁止設置與項目規模不一致的業績金額門檻等。
系統集成資質不能加分
第三部分是加分條件,尤其規定了系統集成資質不能加分。如“系統集成一級加3分,二級加2分”等,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出使用依據,并按項目實際規模選擇對應資質級別。
而且不能做出先進性、穩定性、成熟性、市場認可度、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規定由專家自由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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