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辦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辦法》的通知
吉建規〔2023〕5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長春新區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梅河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招標代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廳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廳。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辦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勞務報酬,是指納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通過招標項目所在地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的“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被抽取參加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或者因特殊需要經招標項目所在地行政監督部門批準聘請或者抽取的省外評標專家,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當支付的扣除稅后的評標專家實收勞務報酬。
第三條 評審勞務報酬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在評標專家評標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
第四條 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作為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支付評審勞務報酬的依據。
第五條 評審勞務報酬由評標評審費和其他補助兩部分構成。
第六條 評標評審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評標評審費按照評標時間計算。評標時間從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地點起至評標報告完成止。評標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評標專家評標評審費按400元的基數支付。評標時間超過2小時,并且在8小時以內的,在基數基礎上按100元/小時的標準支付,不足0.5小時不計,0.5小時以上的,按1小時計算。評標時間超過8小時,或者20:00時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時的標準支付,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二)因招標項目實際原因需要跨天評標的,評標專家評標評審費按天計算,標準為每天1200元。原則上跨天評標的時間每天在8小時以內,或者20:00時以內。評標時間確需超過8小時,或者20:00時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時的標準支付。評標結束當日超過4小時的,按1天計算;4小時以內的,按0.5天計算。
(三)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的評標評審費支付標準,可在上述基礎上每小時增加不少于50元。
第七條 其他補助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誤工補助。對于到達評標地點的評標專家,非評標專家自身原因造成回避或者評標因故取消、改期的,支付補助200元。屬于異地評標情況的,還應當支付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
(二)應急補助。應急評標專家支付補助200元(如支付誤工補助,則不再支付應急補助)。
(三)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被抽取的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按通知要求自行到達評標地點。
本地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不支付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
異地評標,應當支付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其中:在途補助標準為200元;交通補助費用憑當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車、地鐵、出租車市內路段、長途汽車、火車硬座、高鐵/動車/城軌二等座、飛機經濟艙等)報銷憑證實報實銷,其中返程交通參照來程實際發生同等額度費用支付(需要票據的,專家應在回程后7日內將票據寄到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自駕車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據的,支付交通補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橋、停車等其他交通費用。
前款所稱“本地評標”,是指評標專家在評標專家庫注冊的常駐評標區域與評標地點在同一地區(地級以上市)。“異地評標”,是指評標專家常駐評標區域與評標地點不在同一地區(地級以上市),評標專家需到評標項目現場進行評標。“遠程異地評標”,是指評標專家常駐評標區域與評標地點雖不在同一地區,但評標專家無須到評標項目現場,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則選擇遠程異地評標專家席位,通過信息網絡進行的全程電子評標。
第八條 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評標委員會主任在評標工作中要統籌工作進度,提高工作效率,其評標評審費可以上浮20%支付。
第九條 評標專家評標期間,評標委員會主任可以適當組織、統一安排休息時間,以保證評標質量。適當休息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
第十條 評標專家評標結束時間超過12:00時或者18:00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評標專家統一安排午餐或者晚餐,并承擔相關費用。用餐時間計入評標用時。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評標結束時間超過22:00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隔夜評標休息區等為評標專家安排住宿,并承擔相關費用。
異地評標的評標專家,需要提前到達評標地點住宿或者評標結束后住宿的,食宿費用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統一安排并支付費用;評標專家提前到達評標地點住宿或者評標結束后住宿的,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不得虛構事實。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對于所參加的評標項目,有配合答復詢問、質疑、異議、投訴處理等事項的義務。評標專家履行以上責任,不再支付評審勞務報酬;但需要評標專家到現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所列標準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不得以酬勞問題為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評標專家以酬勞問題為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同時將有關情況反映至行政監督部門或者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應當按時參加評標,不得遲到和早退。評標專家應當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完成評標工作,對故意延長評標時間者,一經查實,取消支付評審勞務報酬,并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對按照不低于本辦法所列標準支付的酬勞,應當予以接受,不得在已按標準支付酬勞的情況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索要更高標準酬勞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費用要求。評標專家違反此項規定的,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未完成評標工作擅自離開評標現場,因評標專家本人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不按規定回避,或者在評標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支付評審勞務報酬,對評標造成影響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嚴肅處理。
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十七條 組織原評標專家進行復評的,經確認因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等情形的、或者其他因評標專家自身原因導致項目復評的,取消支付評審勞務報酬,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專家認為所得酬勞低于本辦法所列標準的,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反映,或者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執行本辦法支付評審勞務報酬,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糾正執行。
第十九條 遠程異地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統一按照主場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利用節假日、休息日組織評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給予評標專家相應補償。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按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申報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對評審勞務報酬進行適當調整。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評審勞務報酬標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審費用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吉建招〔2014〕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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