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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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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的通知

陜建發﹝2023﹞1111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榆林市招投標監管部門、韓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市場主體:

《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已于2023年6月27日第六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10日

(全文公開13-9 ﹝2023﹞1號)


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串通投標行為認定處理辦法



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委令第20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建設部等7部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3部委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以及全過程咨詢服務等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及其相關人員的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串通投標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服務管理機構、維護機構及相關人員之間,或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通過串通投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與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提供方便,或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設置明顯傾向性中標條款;

(二)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將有關信息直接或間接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三)在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授意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四)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六)組織或協助投標人伙同投標;

(七)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核驗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相互混裝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不拒收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

(八)與投標人之間在招標文件內容規定以外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

(九)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

(十)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

(十一)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串通投標情形。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管理機構、系統維護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存在串通投標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

(二)向投標人泄露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信息或電子數據信息;

(三)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指使、暗示干預正常評標的;

(四)偽造、篡改、損毀平臺招標投標數據信息,影響、改變招標投標結果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串通投標情形。

第六條   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存在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或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五)由同一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編制使用同一臺電腦的機器碼一致,或使用同一把CA鎖上傳投標文件,或使用同一把計價鎖編制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組價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或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變化;

(九)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十一)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串通投標情形。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涉嫌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采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后集體研究并作出認定,并告知投標人。

被評標委員會認定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當被否決,并在評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存在有串通投標行為: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或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禮金影響評標結果的;

(二)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標人泄露相關信息的;

(三)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做出傾向或排斥其它投標人行為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對特定投標人做出傾向或排斥其它投標人行為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

(五)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六)招標人代表開標前私下接觸投標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或評標時誘導其他評標專家對特定投標人做出傾向性不公正行為的;

(七)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影響評標結果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串通投標情形。

第九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服務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應及時予以制止,經核實后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停止其本次評標活動。已產生評標結果的,應廢止該評標結果。

第十條   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認定存在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認定存在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營服務管理機構、維護機構及相關人員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認定存在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串通投標行為的投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六十八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由于投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導致重新招標的,該投標人不得再參加本項目投標。

第十三條   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認定存在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串通投標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人員從評標專家庫除名的,不得再進入評標專家庫。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招標人代表為紀檢監察對象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串通投標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投標人或其他相關利害關系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或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舉報投訴。串通投標行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按照“誰監管、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嫌串通投標行為進行認定并處理,處理結果在本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網站上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被認定為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處理,并記錄不良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被認定為串通投標當事人涉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參與串通投標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依法查處;涉嫌構成受賄等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至2028年7月31日自行廢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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