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GPA,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產生的變化
今年四月,習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上鄭重宣布:我國加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GPA)進程。隨后,在日前舉辦的商務部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高峰也同時表示,中國已經為加入GPA提交了6份出價協議,開放范圍也不斷擴大。
消息一出,國內外各方紛紛發表積極評價。畢竟,中國從2007年開始就已經啟動了加入GPA的進程,但仍然還處于談判的艱難拉鋸戰中。
那么,加入GPA到底意味著啥呢?
《政府采購協定》(GPA)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單項貿易協議。加入這一協議的各參加方承諾對彼此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以實現政府采購的自由化和國際化。目前,GPA包含加拿大、美國、日本、韓國等44個成員國。
這也就是說,加入GPA,就意味著我國的供應商可以到美國、日本等成員國的政府采購項目中競標,并且能夠享受和本國企業同等的“國民”待遇。
既然如此,各方人士統統發表贊嘆之聲就不奇怪了。這一舉措不僅為我國企業參與國外政府采購市場拿到一張“入場券”,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有利于我國跟上世界制度的步伐,在國際上掌握話語權。
同樣不可忽略的是,GPA是雙向的,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也同樣需要對相關成員國開放。
一直以來,政府采購都是鼓勵、培育本國企業和產業的一個有效手段。我國《政府采購法》就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對于境內難以獲取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在境外使用的,才不受此條規定限制。在我國,2016年政府采購規模占到GDP的3.5%左右。
如果加入GPA,也就意味著政府采購這一塊大蛋糕的競爭范圍將會從國內擴大到國際范圍,采購人或許可以買到更多高質量的計算機軟件、醫療設備等產品,但同時這也意味著國內企業將喪失部分市場份額,生存競爭將進一步加劇。特別是對于起步和發展階段的高新技術產業而言,這一境地可能更加艱難。
此外,與GPA接軌也會倒逼政府采購進行制度和規則的調整。GPA明確要求其成員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符合GPA規定,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還與此存在相當差距,尤其是當前《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并存的情況下,政府還需要花大力氣重新梳理采購法律框架和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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