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領域取消投標保證金,政府采購也跟風?
“建設工程領域為減輕施工企業負擔,都取消投標保證金了。政府采購也該順應潮流取消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投標保證金、談判保證金、磋商保證金、詢價保證金!”
那么,建設工程領域是否已經全面取消投標保證金?政府采購活動該不該取消各類保證金呢?記者采訪了政府采購業界資深專家、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他表示,目前建設工程領域并沒有取消投標保證金,“建設工程領域取消投標保證金”的說法純屬誤讀!是以訛傳訛!
那么,為何會出現工程領域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的虛假消息呢?張松偉介紹,2016年3月3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號)要求,清查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并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2016年5月日1日前將保證金取消、保留和調整意見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該通知發出后,業界人士紛紛熱議,有人推測工程領域投標保證金可能會被取消,有人直接斷定,工程領域投標保證金會被取消。
“實際情況是,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2016年5月,匯總各地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情況之后,把有關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的清查工作情況上報到了國務院,2016年6月27日對外公開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說得非常明確,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十分清楚,工程建設領域的保證金目前是可以依法依規進行抽取的。
張松偉介紹,關于投標保證金還有一個誤讀需要更正,投標保證金不是定金。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遞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繳納投標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得任意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不得以不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遞交的投標保證金。
張松偉同時還指出,目前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對于“投標保證金的收取”不是強制性要求,而是授權性規范。也就是說,招標人可以收取,也可以不收取。另外,還要注意投標保證金收取的金額不能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換言之,只要在采購項目預算的2%以內,招標人可以自主決定投標保證金收多收少、收還是不收。
在張松偉看來,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談判保證金、磋商保證金、詢價保證金)是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授予采購人的私權利,應由采購人根據市場狀況、供應商誠信程度等因素,綜合決定是否收取保證金。地方政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不能通過一紙文件統一規定采購人是否收取保證金。否則,就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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