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豐誠電廠安全事故,監理究竟負多大的責任?
2016年11月24日早上,江西省宜春豐城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74名工人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從初步掌握的情況看,事故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壓縮工期、突擊生產、施工組織不到位、管理混亂等有關。
11月28日,江西宜春官方發布消息,由于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江西豐城發電廠施工平臺坍塌事故9名項目方責任人被刑事拘留,其中就有2名監理人員。
這則消息也再次引發人們心中的疑問:監理應負多大的責任?是不是又要承擔刑事責任?回顧國家改革以來近30年的監理發展之路,已有許多監理人員因為工程事故而身陷囹圄。一次又一次敲響的警鐘,叩問著監理這個崗位,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核心能力的咨詢服務,你那柔弱的雙肩能否擔起失去自由這樣天大的責任?
監理的責任,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爭議的焦點不在于承不承擔責任,而在于承擔多大的責任?“責權利一致”是歸責的原則,當承擔的責任和行使的權利以及收益嚴重不對等時,被處罰的人會感到不公,會產生新的傷害,因為從一開始就是錯的。同時,這種權責利的失衡,隨之而來的是職業尊嚴的喪失、職業認同的淡化,而監理正是在這種復雜的因素下,逐步淪為了弱勢群體。
近年來,由于監理責任界定不清,安全責任被無限擴大,有關部門對監理處罰不當或處罰過重的案例日益增多,多名監理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鋃鐺入獄。甚至主管部門的領導還認為:工程出了事故,監理能沒有責任?連帶責任、低收益、高風險,使監理行業一些優秀人才流失,嚴重影響了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一些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案例中,如南京電視臺演播中心模板坍塌事故、湖南鳳凰大橋施工垮塌事故、北京西單西西工程4號地模板坍塌事故等等,相關監理企業受到重罰,部分監理人員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在監理行業引起了震動和恐慌。
面對現實中越來越離譜和變本加厲的監理追責案例,建設部于2006年出臺了《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意圖對監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清晰化、明確化,要求凡是與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包括施工單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人員資格和配備、施工方法和環境、工程機具質量和使用、施工安全巡查和督導等等都要監理負責監管。然而,意見的出臺,仍然沒有平息以下質疑:一方面,下位法與上位法不符,條例和意見與《建筑法》條款不一致,《建筑法》并沒有為監理創設施工安全監管的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條例和意見與監理合同不協調,監理的權利和責任是業主委托的,業主都不承擔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管責任,監理的安全監管責任從何而來?于法于理都不通,這活干的實在憋屈。
讓人啼笑皆非的是,一些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員干脆掛個名,不到現場了,因為現場有負責安全監管的監理人員,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反而忽視了自身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責任。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出了安全事故,不問施工單位是怎么干的,而是首先責問監理是怎么管的;對監理的處罰比對施工企業的處罰還要重,有的事故甚至只處罰監理,施工單位沒有任何責任,工程獲獎是施工單位做得好,出了問題是監理單位沒有管好,這其實是強盜邏輯。凡此種種,不僅扭曲了“三控兩管一協調”的監理核心工作,而且還降低監理行業的職業地位,監理淪為了監工,知識密集變為勞動密集。盡管如此,追究監理人員的刑事責任還是一再發生,嚴重打擊了監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阻礙了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有人認為,監理不應承擔安全責任。對于監理行業來說,討論監理要不要負安全責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從法律層面上固定下來的規則,想要去除非常困難,涉及理念之變和具體個案的悲愴,況且修法程序曠日持久。現實的做法還是做好自己的工作,承擔起這一歷史使命,并保護好自己。如果事故不幸發生,監理行業還是要發出聲音,呼吁社會公正對待監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分清責任,科學合理地追責,在量刑上并考慮相關因素,行業協會應聯系相關法律機構,為那些因安全事故受到刑事罪追責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并出庭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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