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依法必招項目
一、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實踐誤區
誤區一:依法必招=公開招標。
招標和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競價一樣是采購方式的一種,達到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和金額的才是依法必須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選擇招標的采購方式后,又可以根據是否公開的要求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13號):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即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或符合上述兩點要求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也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誤區二: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招項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13號):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二)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司解讀:
1.建設工程是指所有通過設計、施工、制造等建設活動形成的有形固定資產,“希望工程”、“五個一工程”、“系統工程”等概念化的協作活動不屬于建設工程。
2.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與工程不可分割。二是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貨物,屬于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
盡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實踐中有時也難以判斷。在此情況下,也可以從設計施工上進行判斷。需要與工程同步整體設計施工的貨物屬于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可以與工程分別設計、施工或者不需要設計、施工的貨物屬于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貨物。
3.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由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情況各異,《條例》沒有列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服務,如工程項目評估、融資、項目管理、工程造價、招標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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