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偽造工程業績,私刻國家機關印章,中鐵建工7億項目或被廢標
1月22日,《經濟參考報》刊發題為《中鐵建工涉嫌造假 7億元項目或被廢標》的調查文章。
記者近日在江蘇南京市采訪發現,中國中鐵旗下的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工”)被指私刻國家機關印章,偽造、變造公文和證件,提供虛假資料和發布虛假誠信承諾,騙取南京一重大項目投標資格,“帶病”中標7億多元的建設項目。
承諾信誓旦旦,卻現造假“硬傷”
中鐵建工此次招標的揚子科創中心三期項目,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區,總建筑面積約10萬平方米,總投資約7.45億元。
揚子科創中心三期項目
2017年8月10日,南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公告:東南大學建筑設計院、中鐵建工、亞廈裝飾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中標;中鐵建工擬派項目經理為張全安。
此前,中鐵建工在該交易中心做出誠信承諾:
在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系統企業信息庫發布的相關信息均真實有效,提交的材料無任何偽造、修改、虛假成分;若違反本條承諾一旦查實,自愿退出所有正在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參加的投標項目。
中標結果公布后,有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中鐵建工在此次投標過程中,存在多處造假行為,其中最明顯的“硬傷”,是中鐵建工上傳至該交易中心的一份項目經理變更證明。
中鐵建工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有一項是深圳市南山區商業文化中心施工總承包工程(以下簡稱“深圳南山項目”),于2008年10月20日中標,項目經理為趙金龍。
一、部門名稱鬧“烏龍”,公章系私刻?
記者登錄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查閱到“深圳市南山區建設局”向該交易中心出具的證明,內容是同意深圳南山項目負責人由趙金龍變更為張全安。這份證明的落款時間是2016年7月12日。
記者從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查詢得知,早在2011年5月,“深圳市南山區建設局”就已更名為“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該局隨即發出啟用新印章的通知:自2011年5月18日起,正式啟用“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印章,“深圳市南山區建設局”印章同時作廢。
五年前就已作廢的政府機關印章何以“神奇復活”?就此份變更項目經理證明文件的真偽,南山住建局表示:從未出具過此證明,落款印章明顯屬于偽造。
顯然,這是一份涉嫌由中鐵建工私刻國家機關公章偽造的證明文書。然而,疑點并非僅此一處。
二、偽造施工許可證?
該招標的評標方法中,項目經理參主持建設的重大項目業績被設定為重要評標因素。記者調查發現,中鐵建工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深圳南山項目,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也有“破綻”。
中鐵建工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顯示:2009年7月17日,該工程的項目經理由俞中仁變更為張全安。而記者了解到,該項目中標項目經理為趙金龍,2010年4月27日,深圳南山項目申請變更項目經理,2010年5月13日,該局同意將項目經理變更為張全安。
單從時間上看,證件變更時間竟然在監管部門審批之前,中鐵建工投標材料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就存在重大疑點,涉嫌弄虛作假。
三、 項目經理業績存疑
專家介紹,項目經理是項目施工的核心角色,中鐵建工在該投標文件中,深圳南山項目施工總承包工程作為“亮點”,意在為擬派項目經理張全安加分,從而在競標中增加競爭力,并不惜冒險出具涉嫌造假的前述一紙證明。
記者得知,中鐵建工張全安在此前的施工中,被指嚴重違反國家規定,同時擔任兩個工程的項目經理,其此次競標中所倚重的主要業績含有“水分”。
記者調查獲知,深圳南山項目中標時間是2008年10月20日,竣工時間是2014年12月24日;中海油大廈施工總承包工程(以下簡稱“中海油大廈”)中標時間為2013年5月15日,竣工時間為2016年10月20日。記者獲得的種種證據顯示,身為深圳南山項目經理的張全安,還兼任中海油大廈的項目經理。
2014年7月7日,中華鐵道網刊發的一篇報道稱,張全安“2013年6月出任深圳中海油大廈項目經理”。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建筑業協會發出《關于表彰2014年度下半年深圳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工地獎的決定》,中鐵建工負責施工的中海油大廈入選,項目經理為張全安。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深圳南山項目竣工前一年半,即該項目尚未完成主體工程,張全安違反規定同時擔任了中海油大廈的項目經理。
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出于對工程質量考慮,《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要求,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也就是說,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
一知情人士說,張全安當時僅僅是深圳南山項目掛名的項目經理,實際項目經理另有他人,盡管張全安在此項目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不能全部視為其個人業績。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位工程建設業界專家認為,中鐵建工使用項目經理張全安的業績參加本次投標,其業績有造假嫌疑,本次中標結果應屬無效。
記者了解到,中鐵建工此次投標由其深圳分公司負責相關工作。記者就上述問題多次聯系中鐵建工深圳分公司辦公室,一位女性工作人員承諾了解情況后與記者聯系,但截至發稿,未與本報記者聯系。記者聯系上中鐵建工深圳分公司總經理,也未獲回應。
就中鐵建工招標中存在的問題,記者聯系到該項目的業主單位南京揚子科創公司董事長,其對記者表示,已經在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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