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理工程監師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通告
為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強化施工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動態監管和誠信管理,全面促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現行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借鑒吸收上海、廣東、青島等省市關于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管理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試行)(意見征求
稿)》,現廣泛征求社會團體、各界人士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反饋時間方式如下:
一、征求意見截止時間
自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二、征求意見反饋方式
1. 通過信函反饋:信函請郵遞至西安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西安市雁塔區雁塔南路300-9號A座0913室),并在信封注明“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2. 通過郵箱反饋:電子郵件發送至986178027@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公開征求意見”。
3. 通過電話/傳真反饋:029—85579227,聯系人:袁奇軒。
附件:1.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試行)(意見征求稿)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1月2日
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 試行 )(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以下簡稱總監) 在崗履職管理,提升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 (試行)》《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 (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記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 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 以下簡稱監督機構 ) 負責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記分登記、告知、復核和記分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信息共享) : 監督機構對記分情況每季度進行通報,鼓勵使用西安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平臺進行信息共享。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五條 (初始分值) : 項目經理和總監記分管理初始分值為12分,根據在崗履職行為,一次記分分值為12分、6 分、3分、1分。
第六條 (記分周期) : 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記分周期為12個月,記分開始時間為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通知書》時間,結束時間為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時間,記分管理工作與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同步開展。
涉及行政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按規定對項目經理 (總監) 進行記分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在開具相應行政措施單后,按規定對項目經理 (總監) 進行記分。
第七條 (記分標準) :
(一) 項目經理記分標準: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1.未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未在危大工程實施過程中現場履職的;
2.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3.未組織危大工程驗收,未參加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主要隱蔽工程的;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未組織對新入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崗作業的;
2.未組織對進場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聯合驗收的;
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工藝設備、材料的;
4. 施工現場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 二) 總監記分標準:
1.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2.未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配備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3.未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
4.未組織危大工程施工專項巡視檢查的;
5.未參加危大工程驗收、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主要隱蔽工程的;
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
2.未根據監理工程的實際,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取樣送檢的見證計劃,并組織實施的;
3.未組織進行日常檢查巡查、施工現場旁站或平行檢驗的;
4.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施工現場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記分實施
第八條 (記分獲取) : 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對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情況實行現場記分管理。
第九條 (分值計算) : 監督機構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總監有不履職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第十條 (記分簽認) : 監督人員應當場如實填寫“西安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在崗履職行為記分表”( 附表 1、附表 2),并由項目經理、總監當場簽字,并作為建設工程監督資料進行存檔管理,作為累計記分依據。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 項目經理或總監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在記分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監督機構應在10工作日內確認記分事項。
項目經理或總監未到場的,由建設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記分結果視為有效。
第四章 記分運用
第十二條(處理措施) : 項目經理、總監存在未履職行為的監督機構應針對具體違反條款下發“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 在崗履職行為記分告知單” (附表3)。
(一)項目經理、總監在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6分(含6分)以上9分以下的,監督機構將項目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對項目經理或總監進行警示約談,由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對項目經理 (總監) 組織培訓考核;
(二)項目經理、總監在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9分(含9分) 以上以下12分的,除第十二條 (一) 中處理措施外,監督機構將項目經理或總監不履職行為通知所在企業,并對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三)項目經理、總監在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含12分)以上,監督機構建議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更換項目經理總監,并取消該項目本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三條 (記分計算) : 記分周期屆滿,項目經理、總監記分6分以下的和接受警示約談、培訓考核合格的,記分清零,項目經理培訓不合格的,記分順延至下個記分周期;項目經理或總監拒不參加警示約談或培訓的,按照處理措施第十二條 (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對行政工作人員處理) : 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對項目經理、總監不履職行為進行包庇、縱容造成后果的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私舞弊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解釋部門) : 本辦法由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實施時間) :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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