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建局:關于加強全市建筑工程發承包及分包市場行為監管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標后不履約等違法行為,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發承包行為
建筑工程商品住宅項目辦理發包登記時,應將該項目施工圖或預算書所有施工內容全部一次性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不得漏項。除鋼結構專業工程除以外,商品住宅單位工程范圍內的地基與基礎、主體工程、裝飾裝修、防水防腐、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外墻保溫、通風與空調、建筑電氣、建筑節能、電梯等專業工程應納入總承包范圍,鋼結構專業工程除外。小區紅線以內道路、雨污水管網、綠化等附屬配套工程原則上納入總承包范圍。附屬配套設計未成熟的專業工程可以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單獨招標或由發包人和總包單位聯合招標;不屬于依法招標的專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獨立承建或者依法實施分包。
二、推動招標項目負責人現場答辯
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答辯,并將到場和答辯情況列入評審內容。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結合項目重點內容組織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
三、嚴禁借用資質及掛靠人員投標
投標文件擬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為本單位職工,須提供與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3個月以上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技術負責人、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材料員、資料員、勞資專管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其他現場管理人員,在項目開工前由中標企業在項目開工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且不得低于投標承諾。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通過徐州市建筑工程實名制管理系統錄入上述人員信息。人員數量需滿足《江蘇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配備標準》(DB32/T4281-2022)要求。
四、嚴格工程分包和資金管理
嚴禁工程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及資金日常管理的具體要求。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與中標單位、銀行簽訂工程款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確保建設資金按合同要求用于本工程項目,并監督資金流向。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方對總承包合同約定以外的工程項目進行專業分包,須報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工程合法性進行審核。
五、推動分包單位信息化管理
在我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業務的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應在徐州市建筑市場監管與信用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錄入企業資質、法人、管理人員等信息,方可在徐州市建筑市場從事建筑業相關活動。建筑工程項目專業承包、分包合同在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通過徐州市建筑工程實名制管理系統錄入歸集。監理單位負責通過系統對項目所有分包單位資質、人員配備、施工方案、合同信息進行審查;未經歸集的分包合同不得作為業績使用;發現發包給未經登記的分包單位、合同信息錄入不及時或錄入虛假等情形的,對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單位記入不良行為進行信用懲戒。
六、嚴格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變更管理
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項目屬地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并提供相應材料:
(一)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死亡的,變更時提供死亡證明文件;
(二)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因長期重大疾病不能履行職責的(長期是指時間在3個月以上),變更時提供二級甲等公立醫療機構出具經主治醫師簽名的疾病診斷證明、具體住院證明、休養時間證明及醫保住院支付資金流水等相關證明;
(三)辭職變更注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企業出具的辭職批準文件、停止繳納社保等證明材料;變更后由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核實其注冊企業是否注銷或變更,如發現虛假材料的,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懲戒;
(四)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因涉嫌犯罪或判刑、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因素情形的,變更時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五)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因不到崗履職、失職、瀆職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變更的;,變更時應當提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出具的、說明詳細原因的變更證明文件;
(六)非因施工、監理單位原因,項目延期開工超過3個月或停工超過3個月的,解除或變更時提供屬地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終止監督手續的證明材料。
七、加大線索排查和懲處力度
(一)強化建設及監理單位報告義務。建設及監理單位對工程款資金流向異常、項目管理人員非本單位職工等情況,應加強摸排分析,對涉嫌轉包、違法分包的企業應當及時上報執法部門查處。對項目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未發現或發現不報告導致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有責人員將移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對于民營投資項目,將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并計入不良行為進行信用懲戒。
(二)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依托實名制平臺系統,對項目管理班子人員不符、到崗率不足等情形實施系統預警并督促整改。加強強化與公、檢、法系統對接,針對其辦理的工程領域案件涉及的違法企業和人員信息數據進行交換互通,充分利用大數據,拓寬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信息來源渠道。
(三)加強線索查處力度。各縣(市、區)區建設行政主管質安部門及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時,應抽查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實名制工作情況,發現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派駐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關鍵崗位人員與徐州市建筑工程實名制管理系統錄入人員不一致且沒有與施工單位無有社保關系的,可視為涉嫌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建筑市場監管部門每年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大檢查,加大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抽查,嚴厲打擊建筑市場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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