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結果存在嚴重瑕疵而簽訂的招標采購合同是否可以作為審核依據呢?
某拆除工程項目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跟蹤審計,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按正常程序提請辦理結算審核,審計人員發現結算依據投標文件的拆除工程量大大超出招標工程清單,但其投標總價并沒有超過招標控制價,施工單位且是通過政府采購合法獲得的中標資格。
此案例顯示的中標資格實際上存在嚴重瑕疵,但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那么如何辦理竣工結算呢?有人認為應以施工合同為準,有人認為應以投標文件為準,也有人認為應以招標文件為準。而當事人各方由于所處立場不同,針對以上觀點經常各執一詞,很難達成共識。
案例疑問在于中標結果存在嚴重瑕疵而簽訂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審核依據呢?筆者認為,首先應從竣工結算的法律依據入手。
對于合同效力問題,該合同不存在效力待定問題。根據《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判定合同有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有關合同效力問題的解釋又進行了明確認定,該解釋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違背“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是指的行為無效,是可以通過相關行政手段進行糾正的。但案例的問題在于,違背“強制性規定”簽訂的理應“無效”合同已經全面履行,其結算審核該如何處置呢?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中可以看出,對于已經按照合同完成相關責任和義務的,施工方有權利取得相應結算款項;但是,鑒于招標投標、合同簽訂等工作瑕疵導致的結算合同條款依據效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視同招標人、投標人均存在行為過錯,即招標人沒有嚴格通過招標評標確定中標人、投標人也沒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進而導致中標結果實際錯誤,各自理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以上分析,結算審核的依據應當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招標投標實質內容。這應當作為結算審核的最主要基本原則。同時,又不能否定招標文件實質規定,否則,招標投標形同虛設,如此肆意變更招標定標規則,對未中標單位而言則失于公平,更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權益造成損害,為徇私枉法創造機會。
因此,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審核確認過程中,對于實際中的合同條款、招投標文件出現矛盾情形進行適當靈活處置,一方面體現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體現當事人權益的公平。
針對案例投標報價未按照招標清單編制情況,在合同范圍內容,則在投標總價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投標總價相對招標控制價的下浮比率,對照招標清單相應下浮,再按照合同計價、調價規定進行審核。
當然,當事人各方也可以對于上述處置方法進一步補充說明,形成新的合法有效的審核依據。
案例的情況是值得當事人深思的,不論案例所涉及的造價金額大小與否,其性質本質是一樣的,暴露的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1、在現階段招標采購中,部分招標人項目實施前決策研究不夠充分,對于招標要求、合同主要條款不夠重視,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為項目管理順利進行留下隱患。
2、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特別一些基層單位由于專業技術人員的匱乏,管理的缺陷等因素往往造成管理死角,導致一些問題遲遲不能發現解決。
3、部分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編制存在僥幸心理,無視招標的法律嚴肅性,妄圖通過修改招標實質內容達到一己之私。
4、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對評標專家的評審實效約束力有限性,專家職業素養、職業道德造成的評審失誤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監督糾正。
下一篇: 招標采購哪些事不能干? 上一篇: BOO模式下PPP項目合同的特...
相關資訊
- 億誠管理屈小軍總工獲評“2022年度陜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 “學習二十大 奮進新征程”勞模工匠進校園、進企業活動走進億誠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 喜報|全國政府采購服務質量信用AAA級新鮮出爐——億誠管理位居54
- 2022年度陜西省招標采購社會代理機構TOP100排名:億誠管理位居十五
- 廣東煙草湛江市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2022-2025年運輸裝卸服務項目中標結果公示
- 新政下建設工程過程結算與進度結算、竣工結算的底層邏輯,臨近年底結算你不得不清!
- 住建部、財政部、工信部:發布政府采購工程綠色需求標準,代理機構、施工和設計單位注意!
- 國務院:規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進一步破除隱性門檻,推動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成本!
- 陜西省西咸新區財政金融局絲路經濟帶能源金融貿易區統一路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核采購結果公告(陜西)
- 低于三家也可開標!《政府采購法》迎來大修